医院监护不力致胎儿死亡
导读:
被判承担五成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
晨报讯 近日,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对原告杨某诉被告马鞍山市某医院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50%及精神抚慰金合计27978元。
2004年9月7日,原告入住马鞍山市某医院妇产科待产。9月15日行剖宫产术,新生儿出生后无呼吸、心跳。同日,该市医学会委托皖南医学院对胎儿死因进行鉴定。事后,原、被告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诉讼期间,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再次进行鉴定,结论为:妊高征患者合并胆汁酸增高,胎儿窘迫率升高,医院对胎儿监护不力,未能及时行剖宫产,其自身因素与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共同作用导致胎儿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入住被告医院待产,被告应按诊疗护理规范为原告进行医疗和护理。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原告系妊高征患者,然而,被告在医疗过程中对胎儿监护不力,当原告出现胸闷,有手术指征时,被告未能及时行剖宫产,延误了诊疗时机。被告应对其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情况及鉴定结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山风 心田 赵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下面为大家介
交通事故是经常发生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如果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是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那么交通肇事
【案情回放】去年5月15日,刘女士在某妇幼保健院顺产一男婴。两天后,刘女士与孩子即出院。同月23日,刘女士与其丈夫周先生发现孩子颈部有一包块,便带孩子又到该妇幼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