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行政处罚管辖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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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权是确定管理管辖权的前提,凡是不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事项,行政机关无权管辖,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都要移交司法机关管辖;而另一方面,管辖权是行政处罚权的进一步落实,行政处罚权只能通过管辖权来行使和体现。因此,凡是确定了对某些行政违法行为某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委托的组织有管辖权,这个行政机关或者被受权、委托的组织对该行政违法行为应有权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也有义务实施行政处罚。对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违法活动不依法处罚,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实施处罚都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机关行政权的一部分,其实施主体首先应具备主体资格,看一个机关或者组织对一个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有实施行政处罚权的主体资格,从广义上讲应注重考查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由是法、法规授权或是由行政机关委托找一些组织。第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的。如果超越了其具体的管辖权限实施的行政处罚无效。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有行政处罚的征机关或者帅法律、法规授权或是由行政机关委托的一些组织的问题。行政处罚管辖是与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相关联的一个问题,它具体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划分和分工。行为一旦违法应受行政处罚,从国家来说,首先而临的就是哪个机关或者组织有权对其实施处罚,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能否尽职尽责行使权力,既不相互推诿,又不彼此相争,而且还关系到国家是否及时、有效、准确地追究违法行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因此,行政处罚管辖在整人行政处罚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也是我国规范行政处罚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在我国,行政处罚是行政管理的一项生要手项,处罚管辖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政权的分配息息相关。它起源于行政权,受权政权一般规则支配,不属于行政权范围内的事项,如对犯罪的制裁、对民事违法行为的处理,不应成行政处罚管辖权的范围。同时,它在很大程度上又是某些行政权的进一步落实和具体化。但是,处罚管辖权不是唯一的表现形式,任何行政权的主体也不定都要有处罚管辖权。从行政管理科学来说,一国的各种行政权相对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管理权与处罚管辖权都应相对分离,不管实践中会遇到多大困难,但总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实践中,哪种按部门划分领域、按管理权限确定处罚管辖权的观点和做法应予改变。
一般来说,处罚管辖权的确立含有处罚主体资格的认可意思,但确立处罚管辖并不是确立处罚主体的资格,而是确立含有处罚主体在实施处罚过程中的权限与责任,即管辖权一经确立,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对其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就要恪尽职守认真处理。不得以种种理由争抢他人管辖权内的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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