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急救医疗条例 紧急救护致损害不担责
导读:
在患者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以及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等特殊情形下,一律由院前急救人员决定送往相应的院内急救机构。
院内急救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或者推诿急诊患者;对急危重患者,应当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进行救治。
社会车辆使用“120”等标志图案的,由卫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7月30日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这部俗称“好人法”的条例,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且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此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每辆救护车至少配1名急救医师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表示,考虑到院前、院内急救的救治过程对于患者而言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有可能影响患者的最终抢救结果。“条例明确将院前急救、院内急救以及社会急救均纳入适用范围,这在全国各省市急救医疗立法中尚属首次。”
为使市民能够及时有效获得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明确救护车配置与使用方面的要求,规定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业务需求增长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机构救护车配备数量; 规定救护车的标志、名称及装备标准,强调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条例还明确救护车的人员配备要求,规定每辆救护车应当至少配备急救医师1名,驾驶员、担架员等急救辅助人员2名。
条例明确,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急救呼叫受理服务,统一受理全市急救呼叫,合理调配急救资源,并规定院前急救应当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送院原则; 在患者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以及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等特殊情形下,一律由院前急救人员决定送往相应的院内急救机构。
急危重患者先救治后交费
为使患者能够及时获得院内急救医疗服务,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的有效衔接,条例明确急诊分级救治制度,规定院内急救机构应当依据急诊分级救治标准,制定本单位的执行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引导急诊患者合理分流,按照患者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的优先次序。急诊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听从医护人员安排,有序就诊。
此次立法强调首诊负责制,规定院内急救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或者推诿急诊患者;对急危重患者,应当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进行救治。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争议的“十分钟内完成交接”的急救条款被删去,条例对此没有作出硬性规定。根据条例,规定院内急救机构与院前急救机构之间应当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应当保持急救绿色通道畅通,接到收治急危重患者的通知后,及时做好接诊准备;院内急救人员应当及时与院前急救人员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紧急现场救护受法律保护
条例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扬人道主义救助精神,为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创造条件。
条例就紧急现场救护规定了三种情形:1.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120”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2.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3.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为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条例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丁伟表示,此次立法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
违法使用“120”最高罚10万
条例规定,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的限制。
条例还规定了市民在拨打“120”急救电话、急诊分级救治、不得占用急救资源、对救护车让行等方面的义务。针对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违法使用“120”等标志图案、虚假急救呼叫以及违反院前院内交接规定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车辆使用“120”等标志图案的,由卫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标题:紧急救护致损害,市民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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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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