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不能下镉中毒诊断?民心能平吗?
导读:
新京报2月1日报道:1月29日,网曝广西柳州人民医院通知医生不能下关于镉中毒的诊断,柳州外宣办知情人表示,因该医院无诊断镉中毒资质,接收类似患者需上报,医院写通知未表达清楚导致误会。
广西重大镉污染事件发生后,人心慌乱是人们的习惯性反应。毫无疑问,人心惶惶不仅无助于解决污染问题,反而会给防治污染添乱。地方政府在应对重大污染事件时,防治污染与稳定人心是其工作的两大重点。可是,面对重大污染事件,如何稳定人心,向来是地方政府工作的一个难题。人们对柳州市“禁止医生下镉中毒诊断”的疑惑,就暴露了柳州市政府在稳定人心工作中的价值取向。
在网上曝出柳州市“禁止医生下镉中毒诊断”的消息后,柳州方面是予以“否认”的。理由是“柳州市人民医院没有诊断镉中毒的资质”,并解释称“按照相关法规,医院的医师不得下有关镉中毒的书面诊断,假如有类似镉中毒的患者,应立即向柳州市疾控中心汇报”。这样的解释,粗看之下,似乎言之成理。但细加考究,便不难看出其中的破绽。“镉中毒”是一个医学术语,普通百姓自然对此不甚了解。但我们不妨百度一下。从百度百科“镉中毒”条中,我们可以看到,诊断镉中毒并非医学难题,柳州市人民医院作为一个地级市医疗力量最强的医院,绝对不可能没有诊断镉中毒的能力。不知“柳州市人民医院没有诊断镉中毒的资质”之说,到底有何依据?而所谓的“按照相关法规”,又具体是什么法规?“有关部门”已经被人讥之为中国最为神秘的部门,“相关法规”该不会也成为中国最为神秘的法规吧?
从柳州市对诊断镉中毒“资质”之类的相关解释说明来看,如果笔者没有猜错的话,所谓的“相关法规”,应该是指《职业病防治法》。根据这一法规,诊断职业性镉中毒,是需要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可是,职业性镉中毒与柳州此次水污染造成的镉中毒是一回事吗?《职业病防治法》,套得到柳州普通市民头上么?柳州市岂能挥舞《职业病防治法》这根大棒,来禁止柳州市人民医院为市民诊断镉中毒?《职业病防治法》又岂能成为阻碍柳州市民诊查镉中毒的“利器”?
在上游发生镉污染事件后,柳州民众自然会“谈镉色变”。为了稳定民心,柳州市政府向市民保证,只要水龙头能拧出水,就一定是干净的。同时,加大了水质检测的力度和频度,并每天向市民告知水质检测结果。然而,我们不难想到,政府的保证和公布的检测数据,能否让市民相信,建立在政府公信力的基础上。如果政府缺少公信力,一切将成为空谈。镉污染、饮水、身体健康形成一个完整的上下链关系。如果政府为市民镉中毒诊查设置障碍,只要进行简单的逻辑倒推,政府的水质安全保证和检测数据的可信性,将会立即轰然崩溃。如此一来,政府将拿什么来稳定人心?
每当重大公共事件发生后,最大可能性地做到信息的公开透明,既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不二法门,也是公众的强烈愿望,同时也是稳定民心最为有效的手段。可是,某些政府官员时至今日,依旧抱着“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历史垃圾当宝贝,诚如是,这样的结果,不但会制造成批的“不明真相的群众”,而且使社会的长治久安成为奢望。(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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