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致人死亡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导读:
在我国由于对医疗方面的监管力度较高所以说医疗事故的发生还是比较少的,但是在国外却时常有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况发生。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医疗事故致人死亡赔偿范围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医疗事故致人死亡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1)丧葬费。丧葬费即安葬死亡病人所必需的费用,包括存尸费、葬礼费、火化费、办葬期间有关人员合理的吃、住、交通等费用;标准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生活补助费,死者是唯一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的必需生活费全部由当事医院负担;还有其他扶养人的,当事医院一般只负担死者生前负担的那部分。标准与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应赔偿的扶养费相同。
(3)死亡的补偿费。按照规定,死亡的赔偿金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赔偿最长不超过六年。
二、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预防
在日常工作中,医疗机构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做到以事前防范为主,防患于未然。要做到有效防范医疗事故除了设立医疗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外,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医疗事故预案是在医疗事故出现之前制定的一系列应急反应程序,明确应急机制中各成员部门及其人员的组成、具体职责、工作措施以及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预案在其针对的情况出现时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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