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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区别之启动程序不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5 00:11:13 人浏览

导读:

鉴定是一种被动行为,是鉴定组织应纠纷处理机构的要求,对纠纷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最后得出结论性意见的行为。因此,任何鉴定都存在一个鉴定启动的问题,即谁有权委托鉴定组织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医学鉴定有卫生行政部门

鉴定是一种被动行为,是鉴定组织应纠纷处理机构的要求,对纠纷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最后得出结论性意见的行为。因此,任何鉴定都存在一个鉴定启动的问题,即谁有权委托鉴定组织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医学鉴定有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两种方式启动鉴定程序,按照学界人们对鉴定的分类来看,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的鉴定属于行政鉴定,解决的是行政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主要是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和赔偿调解问题。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鉴定则属于自行鉴定,主要是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说法”。
司法鉴定属于独立于自行鉴定和行政鉴定之外的一种鉴定。目前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一般是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而法官启动,在没双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法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直接委托鉴定。
比较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可以看出,二者的启动程序是不同的。由于司法处理是目前法制国家认同的所有纠纷最终救济途径,司法处理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加之司法鉴定在启动之前,双方的纷争已诉至法院,法官对于案件的全部情况有比较清楚地认识和了解,对于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专业技术问题以及法律问题都有比较全面地认识,显然法官委托鉴定可能有更强的针对性,提供的材料更加全面、充分。因此,从鉴定程序的启动上看,司法鉴定优于医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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