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
导读: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据新华社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上午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等。会议还审议了有关任免案。选举法
修正案草案:
首次城乡“同票同权”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拟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草案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
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
精神损害纳入赔偿
第三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但并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此前,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在二审时就规定,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一些委员和代表提出,这一条规定较原则,操作性差,建议细化,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计算标准。
经过反复研究,三审稿认为,案件情况千差万别,非常复杂,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在实践经验不足的情况下,不宜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侵权责任法草案:
三种情形医院免责
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拟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此前,草案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一章。有的部门提出,草案对医疗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作了规定,同时还应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 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章中增加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二)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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