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在医院自缢成植物人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导读:
精神病患者在医院隔离房用毛巾自缢,经抢救后,呈植物人状态,病人家属认为医院疏于监管护理,向医院索赔200多万元。昨天下午,湖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审理。
原告王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称,王某因为患有精神分裂症,2006年10月9号由厦门市南山疗养院收入住院。同年10月17号,王某突然在活动室里大声喊叫,自诉“无法控制自己”,经医护人员安抚情绪后他被安排进入隔离房,不久后被发现用毛巾自缢在窗户护栏上。经过抢救以及多次转院治疗,王某至今仍然呈植物人状态。王某的父母认为被告南山疗养院作为收治精神病人的专科医院,疏于对王某的监管护理,对王某的自缢后果负有过错责任,因此向南山疗养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3万余元。
经法院调查,南山疗养院已经与仙岳医院合并,重新确认仙岳医院为诉讼主体。
被告仙岳医院答辩称呼,王某出现自缢行为,是在精神病症支配下所致,属于不可预见性,医院在整个医疗,护理、抢救过程中符合诊疗常规,抢救过程及时有效,不存在违规行为。
目前,湖里区人民法院正在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
记者张立峰、特约记者周赞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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