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医疗纠纷案引两会关注
导读:
“住院一天33小时?”
“耿马县医院医疗纠纷”案今年5月被临沧市中院发回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随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方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应赔偿被告82433.8元,原告方承担次要责任。即便如此,陈孟珍等原告还是不满意,随后,又上诉至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临沧市中院将开庭终审此案。
83岁患者死在医院产生纠纷
陈孟珍等几位原告的父亲陈伟清,因病于2005年12月22日入住被告耿马县人民医院,被诊断为慢性支气炎、肺气肿、肺心病、肺性脑病等,医院根据患者病情,于入院时下达了病危确认书。5天后,因多个脏器功能衰竭,于2005年12月27日死亡。
次年6月,死者亲属认为医院在救治过程中有错用药物和救治不及时等行为,同时认为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协商无果之后,死者亲属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36648.74元。
审理中,受委托的临沧医学会鉴定结论认为:陈伟清的死亡与医院的诊治行为、救治措施不构成因果关系,双方的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最后判定医院不承担责任。随后,原告上诉至临沧市中院。
2007年11月27日,临沧市中院开庭此案,并认定耿马县法院的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并发回耿马县人民法院重审。
今年5月,耿马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原告82433.8元。
今年7月判决作出后,原告当即表示不满判决结果,再次将该案上诉至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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