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住院自付费用超7000 可再报销
导读:
核心内容:为减轻青海省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青海省从5月1日起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即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在年度内全部住院自付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均纳入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85,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7000元。
记者日前从青海省医疗卫生改革办公室获悉,为了减轻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生,青海省从5月1日起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明确了统筹层次,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省企事业单位职工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管理,全省范围内统一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待遇。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大病保险基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划转建立。
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7000元,即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在年度内全部住院自付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均纳入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85%。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单次住院自付医疗费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大病保险待遇与其他医疗保险待遇一并结算;对医保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后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经办机构将及时给予结算。实现即时结算的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再出院时只承担医疗保险政策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在次月20日前完成结算。无法实现结算的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含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同意的跨省内统筹地区和跨省就医),其个人垫付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的规定报付。
青海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处长聂殿光说,考虑到城镇职工收入高于城乡居民,因此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高于城乡居民2000元,筹资标准高于城乡居民每人每年10元,并由现有的城镇职工医保部门经办,商业保险机构不参与其中。
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青海省参保职工有30多万人,按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计算,将有1800多万元医保资金,预计基本满足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报销。
据悉,自2012年12月1日起,青海省在城乡居民人均400元的医保筹资经费中,按人均50元标准统筹建立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对所有重特大疾病实行医疗保障。对大病患者个人自费负担超过5000元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进行报销,使城乡居民住院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80%,高于国家规定30个百分点,民政救助对象再由民政部门予以医疗救助,使其实际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
据青海省医改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青海省已出台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促进城乡医保健康发展的意见(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并轨,建立统一城乡居民的医保制度。
他说,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由380—420元统一提高到47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农牧民年人均50元,城镇居民年人均60元,19周岁以下城乡居民(含大中专院校学生)年人均缴费标准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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