颌面手术引起面瘫医院赔偿17万余元
导读:
近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医疗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共计17万余元。
原告岳某因右侧面神经鞘瘤在被告安阳市某医院行切除术,术后造成原告出现口角向左偏斜加重,右眼睑不能完全闭合,经专家会诊为右侧面神经损伤。在双方签订《医疗纠纷和解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赔偿了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元之后,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协议无效及被告赔偿治疗费等3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患右侧腮腺神经鞘瘤入住被告医院并进行手术治疗。该治疗行为致使原告右侧面神经损伤导致其右侧面瘫,构成六级伤残。原、被告所签订的《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虽系双方自愿达成,但原告当时急需费用继续治疗,且原告非专业医疗人员,未能预见到自身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今后工作生活因此所受到的直接影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重大误解”情形,应予撤销。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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