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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如此“见死不救”,法律不应再沉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3 14:34:12 人浏览

导读:

8月24日深夜,上海宝山区宝钢医院手术室突发火灾,一名正在接受截肢手术的全身麻醉病人身亡。医院宣传科负责人称,事发时手术室内至少有6名医护人员在场,发现隔壁房间起火后相继撤离;手术台上的病人则因无法逃离不幸身亡。(新华网8月25日)房间失火,尽快逃离躲避

  8月24日深夜,上海宝山区宝钢医院手术室突发火灾,一名正在接受截肢手术的全身麻醉病人身亡。医院宣传科负责人称,事发时手术室内至少有6名医护人员在场,发现隔壁房间起火后相继撤离;手术台上的病人则因无法逃离不幸身亡。(新华网8月25日)
  
  房间失火,尽快逃离躲避危险,这是人的本能反应,无可厚非。但是,这样的解释并不意味着几位医生可以仿效“范跑跑”,脚底板抹油,一走了之。因为,手术台上还有一个生命存在。这位病人因为手术需要,全身麻醉,无法动弹。六位医生,此时有责任也有义务保证他的安全。而且,现场尚有六人之多,起火又在隔壁,合力救助一人,仍可以迅速避险,不算是过分的要求。
  
  然而,悲剧还是发生了。麻醉之中的病人,还在睡梦中“安详”地离开了这个世界。他绝对不会想到,就在他昏迷之时,危险来临了,他更不会想到的是,现场六位医护人员扔下了他,竟头也不回地跑掉了。这一条生命的逝去,沉重的让人窒息。“救死扶伤”的医护人员当更懂得生命的价值与意义,也更懂得去珍惜生命,敬畏生命,但如今,只留下一个苍白的“见死不救”。
  
  回想起前不久,在温州动车追尾事件中,22岁贵州小伙孙华6进车厢拯救7条生命,不免感慨,同样是公民,为何差距如此大。事故发生时,孙华和工友就在附近,听到巨响,他赶紧和工友们一路往现场狂奔,进行救援。“很多人的胳膊都断了,还有腰也断了,我们当时什么也不能想,只能救一个算一个。”“见死不救,那还是人吗?”这个来到温州打工的青年很平静地说。平静的一句话,却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和“围观”。而现在,六个医护人员,明知病床上还有病人,却一跑了之,不知道他们是否会感到内疚?
  
  “见死不救”虽是个道德问题,只能从道德上予以谴责,但是,法律也规定,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特定人群的范畴内,如特定公职人员,与面临生命威胁者有特殊关系的人,直接导致危险发生的关系人员等可以认定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以笔者愚见,这六个医生人员,就有此见死“必救”的法律义务。因为死者的受困是由于与医生实施手术,注射麻醉剂而导致的。虽然这并不是“故意”为之,医护人员也是出于救治需要,但死者的被困与六人有直接关系,他们知道注射麻醉剂之后的患者没有行为能力。应为之而不为,这已经超越了道德的界线,当追究法律责任。
  
  “见死不救”入罪目前争议颇多,但是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中,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早已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德国,在《德国刑法典》中规定,“意外事故或公共危险或急难时,有救助之必要,依当时的情形又有可能,尤其对自己并无显著危险且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救助者,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罚金”。在法国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不论是法国还是德国,人们并没有因为“见死不救”入罪而感到“负担”加重或有所顾忌。这对中国的启示是,如同尊师重教写入《教师法》一样,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许多原本属于道德调整范围的行为也可以纳入法律范围。
  
  需要强调的是,用法律手段虽能惩治冷漠,但无法根治非职责、纯属道德义务的“见死不救”,法律只是手段,只有通过道德改造我们的内心,才能实现人性的回归。
[稿源:红网]
[作者:王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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