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案件要多方借力
导读:
俗话说,一个好汉三个帮,调解案件也不例外。内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是变化的根据。调解案件,法官不能孤军奋战,而要善假于人,借助多方面力量,搞好案件调解工作。
调解案件,要借力于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因为与当事人有特殊关系,当事人信得过他们,愿意听他们的话。同样的话,法官说出来,当事人可能不听、不信。而当事人的亲属、朋友说出来,他们就会听、会信。
调解案件,要借力于村社干部。十里一个地方,五里一个乡俗,调解案件也要入乡随俗,村社干部往往德高望重,能够将抽象的法律条文,翻译成通俗易懂的群众语言。加之当事人与村社干部接触频繁,熟悉了解,能够接受村社干部所说的话,包括村社干部提出的调解意见。有的案件,扑朔迷离,错综复杂,但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要查明事实,就必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脱离群众,好高骛远,空谈阔论,只能是寸步难行,到处碰壁。
调解案件,要借力于其他法官。有的调解意见,一个法官说,当事人可能不信,许多法官说,当事人就会逐渐接受。人各有所长,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工作方法,换用不同的法官,可以博采众家之长,使得案件调解迎刃而解。
调解案件,要借力于各级基层组织。公安、工商等基层工作机构都在基层第一线,了解民情民意,三调联动,也是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我们要发扬优良传统,多走群众路线,广泛调查了解,掌握事实真相,找到问题的症结,并对症下药,化解矛盾纠纷。
调解案件,要借力于专业人员。隔行如隔山,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法官往往存在知识缺陷,专业人员则是各方面的专家、权威。对于案件事实与责任承担了如指掌,提出的调解意见,令人信服。
说情人也可以为我们法官调解所用。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找人,是司法现实,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改变的,特别是在农村、基层,还是乡土社会,熟人社会,人情社会。说情之风并不以法官的意志而消失,因此,法官只能正确对待说情,不徇情枉法。而且,要为我所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让说情者再对当事人说情,达到结案事了的目的,在审判实际中这种情形也有时发生,有人说情,当事人更容易接近,好做调解中的说服、动员工作。
文无定法,调解案件也是如此,确定无疑的是,借助多方力量,群策群力,是搞好案件调解的灵丹妙药。
(作者单位:甘肃省民勤县法院 来源法制日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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