搁置签字权之争回归生命权优先
导读:
据《广州日报》报道,广州一名孕妇临产时出现胎盘早剥,因危及母子生命,必须进行剖宫产手术。然而经医生、家人轮番劝说,她仍坚决拒绝签字,甚至在手术台上也大喊“要自己生”。最终,医生征得其家人同意后,强行为其进行剖宫产。那些“冒险”行使“医生处置权”的白衣天使可称大智大勇大仁大义:所谓大智——临床应变处置得当;所谓大勇——不惧风险敢于决断;所谓大仁大义——生命至上医德彰显。
也许大家对笔者其他的表述均能理解,但医生治病救人为嘛还要说不惧风险呢?此“勇”何来呢?殊不知,这些医生救了人,却引发了“违法”的争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院在进行手术前,必须首先得到患者的签字同意,退而求其次,应得到家属的同意。诚如该医院一负责人之言,当时做决定要冒很大风险,但作为医务工作者,这是一个不能不做的决定。“从理论上说,如果产妇术后出现问题,医院将面临成为被告的风险。”
这则新闻很容易让人联想到2007年闹得沸沸扬扬的“肖志军事件”——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自称是其丈夫的肖志军送进医院。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却拒绝在医院手术通知书上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孕妇因抢救无效死亡。
当然,两者之间的性质不同,广州这位孕妇的家属没有重蹈肖志军的覆辙,尽管孕妇“无知无畏”,但家属还是做出了正确的抉择。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尽管有着这样的规定,但很多医生在实际情况面前仍面临困惑:什么情况下,亲属才能替代患者签字?和医生的处置权相比,法律赋予病人和家属签字权的权限是否过高?如果由医院签字,实施治疗中出现意外或之后发生别的问题,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说到这里,我们不得不提到一个敏感的话题,那就是医患关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医生与患者之间的“融洽程度”并未达到理想状态。从患者及其家属的角度来看,行使医生处置权,医院审时度势可以代为签字,会不会有医院擅自手术,将己方置于“被手术”的境地?还有人觉得代签字忽视了病人及家属的知情权,不利于患者权利的保护。
从医院方面来考虑,这条规定无异于将自身“陷于”不利境地——倘若代签字后出了医疗事故,那可如何是好呢?有这两种嘀咕无可厚非,因为签字就是在承担责任,牵扯到生命、金钱、家庭悲喜。只有在完全信任或者责任机制完善的条件下,人们才肯交出这项权利。一些患者、家属拒绝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主要是因为对医院和医生的严重不信任,有时,这种不信任甚至表现为一种“愚昧与偏见”,如肖志军就固执地认为,医生让他签字同意给李某做手术,不是为了救人,而是要置李丽云母子于死地。
面对无法取得患者、患者家属或关系人同意签字的紧急情况及其他特殊情况,医院是必须恪守手术前签字规定呢,还是应当视为特殊情况做出特殊处理,代患者签字后施行手术,这原本不成其为问题,却因为受当前医患关系影响而变成了一个现实的问题,不免让人一声叹息。
保障病患及家属的知情权,那是必须的。但我觉得保护医生也很重要。或者说,维护医疗机构的专业权威与职业操守非常重要。如何让医务工作者的专业精神成为一道风险屏障,不受到患者怀疑与不信任,或许是医院方面最该多多考虑的。我们不该忘记,一个人生命的权利远比尘世的任何一种权力要大得多,所谓“人命关天”,救人务必是排在议程表的第一位。没有这种伦理上的优先,一切借口都是苍白的。
因此,提及病人、家属签字权与医生处置权之争,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口水之争”,各说各的理毕竟对解决问题于事无补。真正可行之道在于必须有一套相应的制度将相关问题界定清楚并明确责任,才能扫清障碍,真正维护医患双方权利。特殊情况下,签字权归谁,说重要也不重要,毕竟,在生命面前,其他的问题都可以先放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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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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