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医疗事故 > 医疗法规 > 医疗事故司法解释 >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2000年4月13日卫生部)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2000年4月13日卫生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1 22:36:54 人浏览

导读: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你厅“关于请求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所指‘没收违法所得’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的函”(桂卫政〔200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医疗机构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 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所指‘没收违法所得’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的函”(桂卫政〔200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非法所得”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   二000年四月十三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