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尸检报告完整性 死者家属状告尸检机构败诉
导读:
2005年9月27日,小悦(化名,女,2岁)之母石女士在昌平医院生下小悦后死亡。当月29日,昌平医院与小悦之父阚先生签订尸检知情同意书,确定由北京大学病理中心对石女士进行尸检,双方还在该同意书中写明:尸检报告在尸检解剖后1个月内发给昌平医院,石女士家属可到医院查看尸检报告。当日,阚先生还以书面方式向尸检机构提出尸检特殊要求,鉴定人钟延丰在该书面材料上签字对阚先生的要求表示同意。
同年10月28日,北京大学病理中心出具尸检报告,该报告中写明委托单位为昌平医院,结论为:由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与微量的羊水栓塞继发DIC休克,导致患者循环呼吸衰竭死亡。该报告加盖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病理科诊断专用章,报告医师为钟医生等四人。另查,钟医生的医师执业范围包括医学检验、病理专业;北京大学病理中心、北京大学病理学系是北京大学医学部下属同一非法人组织,与北医三院同为北京市尸检资格机构。
之前,小悦等人曾到一中院起诉,要求昌平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中,法院委托市医学会对昌平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结论为该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并已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该结论中还有如下内容:(患者)不符合迟发的羊水栓塞继发DIC造成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特点,产妇确切的死因不清。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院方一次性给付小悦等人35万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悦的法定代理人与北京大学病理中心间确系就尸检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尸检知情同意书中的明确约定,石女士家属获得尸检报告的方式为到昌平医院查看尸检报告,即向患者家属提供尸检报告非北京大学病理科的合同义务;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尸检需委托方提交全部病历及尸检报告需有肉眼记录、系统检查、组织学记等材料;原告小悦与昌平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与本案的尸检报告结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另查明,北京大学病理中心、北京大学病理学系是北京大学医学部下属同一非法人组织,与北医三院同为北京市尸检资格机构,且参与鉴定的主要鉴定人员亦在其执业范围内执业。
最后,法院驳回了小悦要求北京大学提供尸检报告、肉眼记录、系统检查、组织学记、讨论、尸检照片、尸体解剖报告,赔偿代理费人民币3万元,并在北京市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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