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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按协议手术属违反约定,应负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6 19:29:07 人浏览

导读:

医院未按协议手术属违反约定,应负赔偿责任案例:2009年6月22日,叶韵在个体医生处确诊难产后,被紧急送往医院。医院经过检查,认为鉴于当前病情,母、婴之间只能选择一个生存者,夫妻最后决定选择让叶韵生存,双方据此签订了《手术协议书》。手术中,医院根据情况,担

医院未按协议手术属违反约定,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2009年6月22日,叶韵在个体医生处确诊难产后,被紧急送往医院。医院经过检查,认为鉴于当前病情,母、婴之间只能选择一个生存者,夫妻最后决定选择让叶韵生存,双方据此签订了《手术协议书》。手术中,医院根据情况,担心抢救叶韵手术更加复杂,后果难以预料,遂未经与丈夫洪亮协商(叶韵处于昏迷),临时决定放弃抢救叶韵,改为救治婴儿。后婴儿得救了,而叶韵却死亡。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洪亮以医院违约为由,诉请判令医院赔偿叶韵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3.7万元。医院则以既非医疗事故,也无医疗过错而拒绝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未与患者家属协商即擅自改变救治对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的确,鉴于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也无医疗过错,如果洪亮以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为由请求医院赔偿,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但这并不等于医院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从2008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医疗纠纷的案由上看,患者对医患纠纷可根据自身的情况行使选择权,选择提起侵权之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还是违约之诉(医疗服务合同)。在存在医疗合同,医院未按照合同履行并损害了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而不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的情况下,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无疑对患者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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