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有义务充当“活标本”吗?
导读:
准备到新疆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的刘婷(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使用的化名)没想到,在进行“妇检”时自己竟被当成了教学标本。为此,羞辱难当的刘婷以医院及当事医生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为由告上了法庭。10月27日,石河子市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据刘婷介绍,9月15日下午,她到医院妇产科门诊,告诉医生要做“人工流产”。一名戴眼镜的女医生叫其进门诊检查室,刘脱下衣服后躺在检查床上,告诉医生自己准备好了。约一分钟后,医生推门而入,接着对外面的人说:“你们都进来。”随后进来了10多个穿白大褂的男女青年。
“我当时只穿了件短袖T恤,一下子面对这么多人,难堪得要命。稍微镇静些后,我要求让这些人出去。而医生说没什么,他们都是见习生,并让我躺好,不然没法检查。接着医生一边指着我的身体,一边向见习生介绍各部位的名称特征,其间还有见习生的笑声。我脑中一片空白,只能把脸扭向一边忍受着一切。”刘告诉记者。
第二天,气愤难平的她找到当事医生,问进来那么多人为什么不先给她打招呼。医生回答:没必要。而另一位医生干脆对她说,在医院就没有隐私权。
面对刘婷的起诉,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有些吃惊。据医院妇产科主任解释,当天见习的是医学院97级临床医疗系的本科生。在给刘检查时,只是医生动手,其他人并未操作。另外,学生们对刘的姓名、年龄等背景一无所知,何谈侵犯隐私?
据了解,作为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医生,许多人承担着带学生的任务。而教育部教学大纲中也明确规定了见习课。因此,从医院成立的第一天起,学生的见习课就是直接走进医院面对患者。而且不仅石河子,全国的医学院莫不如此。
“医院的任务是治病,但病人也相应承担帮助培养医生的责任。否则,医生从哪儿来呢?面对医生,病人就不能说隐私问题,假如这位告状的女士面对的是一群会诊的专家,她还会说隐私权被侵犯吗?见习生不就是即将走上医生岗位的准医生吗?我们这么做了几十年,没见什么不妥。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一条法律或规定说到医院的隐私权,更没有要求事先征求患者的意见。”石河子大学医学院一位负责人对此感到难以理解。
然而,来自律师界的说法认为,医院的做法有侵权的问题。因为虽然患者去医院看病,表明愿意接受医生检查,但范围只能限定在与诊断有关的医生,这包括主治医生或数名医生的会诊行为。而除此进行的其他人员对患者的观摩是不合适的。主治医生以外的其他人无权了解患者的病情,是国际惯用的标准。另外,患者和医院是一种隐性的合同关系,看病也是一种消费行为,消费者应享有消法规定的权利。
国际惯用标准并非法律,消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医院的行为。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有关负责人认为,如果这场官司输了,对医学院的影响将是震动性的,这意味着已经使用了几十年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学体制必须从头改动。“说实在话,现在连护士打针都是在患者身上实践出的,如果征求患者意见后再实习,医院面临的几乎是百分之百的拒绝,今后医生护士从哪儿来?”
但是,存在的时间长不代表这种做法就对。此间有关人士认为医院已到改变观念的时候了。过去的做法侵犯了患者的权益,现在该修正过来。征得患者同意或付费求得患者合作都是可行的途径。这场官司的意义在于,长期以来被忽视的患者权益在法律上得到了重视,相关规定必须出台,否则今后肯定将纠纷不断。
刘婷告诉记者,她要求医院和医生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当病人去医院看医生时,他自然希望这病能治好的。然而,有时在医院发生误诊,对病人的身体和财产造成损害,按规定是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赔偿的
在辽宁丹东,一座刚建成两年多、投资数千万元的公铁立交桥和一座同样建成才两年多的办公楼,因为要为高铁建设让路,而面临“被拆除”的窘境。当地居民将这种做法戏称为“败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