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新生儿详细资料被泄密 板子该打在谁身上?
导读:
11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口岸派出所表示,警方21日抓获了名贩卖婴儿信息的女子,其贩卖的信息当中记载了深圳2010年6月到2011年8月之间15万名新生婴儿的详细资料,每套300元警方在名女子家中还搜查出深圳楼盘业主、车主名单等十万份人信息。
一沓厚约600页的信息资料,记载着婴儿母亲入住的医院名称、入院时间、母亲姓名、婴儿性别、联系电话和家庭住址,几乎囊括了深圳市的所有医院——“专业”如斯、“完备”如斯,诸内容显然不是贩卖者“私自”能打探到的领域。理论上说,掌控这一信息的只有两个主体:一是当事的医疗卫生单位,二是需要统计信息的上级监管部门。比之于当街叫卖个人信息的作奸犯科者,理应严守公民隐私却以之牟利的职能部门恶劣。
个人信息保护不是无法可依:早在2009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遗憾的是,各地的公检法部门在此类案件的认识上未必统一,加之没有与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三个罪名衔接的行政法律法规,很可能出现“不犯罪则不被处罚”的情形。从这个意义上说,呼之不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未必能成为拨乱反正的尚方宝剑——在量掌握公民私人信息的电信、医疗、教育等部门尚未建立一整套查询制度、保密制度、追责制度之,终究是“徒法不足以自行”。
15万婴儿资料是谁烙的“馅饼”?回答好这个问题恐怕不能只把板子打在小贩的屁股上。在15万婴儿资料泄密事件中,受害的是隐私曝光的婴儿父母,但主要侵权人一定还包括资料来源的“上线”。如果源头上不能釜底抽薪、不能有效建立起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手握资料大权的“公权”或“准公权”,就一定还能找到另一条“变现”的路径。(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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