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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就医你被“过度检查”了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5 20:28:03 人浏览

导读:

侵权责任法已实施一月有余,市民热议的医院“过度检查”、“过度医疗”话题再次升温。虽然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过度检查”责任制度只是一个简单的禁止性条文,但它却因关系解决老百姓“看病贵”这一重大民生问题而显得格外重要。-“过度检查”仅限于“检查”法条检

侵权责任法已实施一月有余,市民热议的医院“过度检查”、“过度医疗”话题再次升温。虽然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过度检查”责任制度只是一个简单的禁止性条文,但它却因关系解决老百姓“看病贵”这一重大民生问题而显得格外重要。

   - “过度检查”仅限于“检查”

法条检索: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由此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禁止过度检查原则。

维权提示:医疗行为包括检查、诊断、治疗方法选择、治疗措施执行、病情发展过程追踪以及术后护理等诸多方面,其中检查仅是医疗行为诸环节中的一个。因此,患者在理解和适用该法条的时候,必须注意使用范围仅限于“检查”环节,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患者入院后对病情进行检验筛查的过程,包括患者从入院到出院诊疗过程中的各种检查项目。

案例解析:3岁的小宝在玩耍时误吞了一根笔头,家长将其送到医院,入院检查项目进行了200多项,包括艾滋病、梅毒、类风湿等,最终结论就是腹腔有异物。医院还按照最高护理等级对小宝进行护理,家长支付医疗费高达七千多元。小宝的家长在入院时已主诉孩子误吞笔头,医生进行艾滋病等项目检查显属不必要,该检查行为可以认定为过度检查侵权。对小宝按照最高护理等级进行护理,虽然也属不必要,但是不能依据上述规定追究过度护理的责任。

-   诊疗规范才是“过度检查”认定标准

维权提示:对于医疗“过度检查”行为的认定,应当通过医疗技术司法鉴定或医疗专家咨询等方式确定,其中鉴定或咨询认定是否构成“过度检查”的标准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检验筛查操作规程、常规等确立的诊疗规范。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诊疗规范及诊疗常规,对患者当前的病情实施超过上述规范及常规之外的检查,均可以认定为“过度检查”,但患者不能以某家医院的检查范围为标准,衡量其他医院的检查行为。

案例解析:小李在某妇产保健院生下一女婴,并在该院选择了检查套餐,做了189项检查,花费了巨额费用。其后,小李在其他大医院了解到,做同类套餐检查没有这么多项目,也不用花费这么多钱。小李认为该院进行了过度检查,要求保健院退还其检查费用。

本案中,小李认定保健院过度检查的参照标准为其他大医院,而非法定的诊疗规范或相关诊疗常规,因此小李认定的方法和标准是有误的。

-  合理告知或可排除“过度检查”侵权

法条检索: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维权提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对自己的身体和财产享有自我决定权,其中既包括治疗的自主权,如是否手术等;也包括接受医疗技术服务时对自己财产享有的自主权,如检查、用药等开支的知情。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向患者明确说明扩大检查范围,或采取特殊检查的必要性及所必须花销的费用,并经患者书面同意,患者就不能以医生扩大检查部分主张“过度检查”侵权。但是,如果医生扩大检查范围及项目的必要性不存在,其告知具有欺骗性,医疗机构则无权以尽到告知义务排除“过度检查”侵权。

案例解析:小陈到某医院体检,医院提供了A、B、C、D四种检查套餐供选择,并分别详细说明了检查项目的功能及范围,小陈选择了最贵的A套餐并在体检意向书中签字确认。后小陈咨询了其他医院的专家,觉得B套餐对他就足够了,于是主张医院过度检查要求退还部分医疗费。医院以其已对体检套餐功能及范围进行了详细说明,而且小陈自愿签字为由不同意退还。

本案中,医院尽到了告知义务并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意向书,不应认定为过度检查。但是如果该医院制定的A套餐中对于特定体检筛查毫无关联性,与告知功能不相符,则医院仍应承担过度检查的侵权责任。

-“过度检查”的责任后果应区分情况

维权提示:“过度检查”责任的法律后果应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过度检查”没有造成患者新的人身损害,一旦认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了不必要的检查,则医疗机构应当赔偿患者花费的不必要的检查费用;如果“过度检查”行为贻误了正常诊疗机会或造成其他新的人身伤害,应当通过医疗技术司法鉴定或咨询,确定该诊疗行为的过错、因果关系等因素合理确定患者的损失范围,则医疗机构在合理范围内对患者进行必要的人身及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解析:小王得了重感冒去某医院治疗,其主诉咳嗽、头痛、喷嚏、流涕等常见感冒症状,医生除了给他测体温、做血常规等常规检查之外,还要求他做X光、脑CT,核磁共振、彩超等检查,一连做了三天的检查,最终结论还是伤寒感冒,但由于检查时间过长,导致感冒引发肺炎。

本案中,小王主诉感冒症状,该院医生按照医疗常规对小王进行检查未发现异常,继续做上述费用颇高的检查就是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可以认定为过度检查。该院不仅要赔偿小王不必要的检查费用,还应就过度检查延误了小王的治疗时机,以致造成引发肺炎的损害承担人身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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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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