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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非法行医致8岁男孩误诊死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3 08:37:1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近年来,因非法行医引起的医疗事故时有所闻,虽然多次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但非法行医和医疗市场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非法行医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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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经过】

  被告人付某在没有任何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开设诊所,被责令取缔后仍然营业,致年仅8岁的小男孩小雨延误治疗而死亡。被告人付某因非法行医罪被提起公诉。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07年至2008年,付某(男,33岁)在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资质的情况下,在昌平区经营无名诊所。2008年5月,付某在昌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其诊所予以取缔、责令立即停止一切医疗执业活动后仍然继续经营。

  2008年12月,付某的诊所里来了一个三十多岁的妇女带着一名要治病的8岁小男孩小雨,说是头疼、想吐。付某仅仅测量了一下体温(体温测量结果正常),就按照感冒开始医治。输了几瓶消炎药后,小雨仍头痛不止。当天晚上,小雨的父母把他送至某医院时,小雨经抢救无效死亡。

  司法鉴定表明:小雨符合脑内间变型星形细胞瘤(脑瘤的一种)的临床表现。非法行医者付某在为小雨诊治过程中,由于其基本医学知识的缺乏,在不能对小雨进行系统的检查及鉴别诊断,其诊所亦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条件的情况下,盲目诊断为“感冒”而给予输液,属于误诊、误治而导致延误治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相关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来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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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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