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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消费者委员会公布:十大消费侵权的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5 04:43:27 人浏览

导读:

近日,重庆市消费者委员会向媒体公布了自2000年以来处理的较为典型的10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并进行了公开点评。案例一:“10年包修”承诺打折2003年,何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商场在发票背面注明“10年包修”,承诺“一年包换,12小时内预
近日,重庆市消费者委员会向媒体公布了自2000年以来处理的较为典型的10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并进行了公开点评。

案例一:“10年包修”承诺打折

2003年,何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商场在发票背面注明“10年包修”,承诺“一年包换,12小时内预约上门服务,全过程无搬动服务”。2004年8月,该冰箱出现故障,上门修理人员修复后收费35元。后经重庆市消委会调解,商场退还消费者相关费用。

消委会点评:商家承诺“10年包修”具有法律效力,应该承担相应义务。

案例二:电脑“调包”商家担责

2004年3月,消费者李某在重庆市渝中区某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3850元的某品牌3000型电脑,使用半年后发现该电脑是1000型而非3000型,李某向重庆消委会投诉。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更换了一台价值4600元的新电脑。

消委会点评:这是近年来市场上较为常见的“调包”手法。经营者利用产品外型相同,规格型号不同、价格不同的特点,调换型号,以获取更大利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眼镜店验光失准退眼镜

2004年8月22日,江西消费者李某在重庆市渝中区一眼镜店配制近视眼镜。因无现货,双方约定以邮寄方式交货。李收到眼镜后试戴,始终感觉头晕脑胀,在要求退货无果的情况下向重庆消委会投诉,经调解,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了退货协议。

消委会点评:调解是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的共识,它对化解纠纷起着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商家与消费者互相沟通,公平交易。

案例四:保险员擅改保险合同

2004年5月11日,消费者刘某在重庆某寿险公司保险业务员陈某的介绍下,购买某险种“两全保险?分红型?”。今年4月,消费者发现陈某擅自更改保单,致使消费者无法获得分红,陈却从中获利。经重庆消委会调解,保险公司全额退还消费者所交保费,并支付1年期利息。

消委会点评:建议设立黑名单制度,将曾在保险行业有劣迹的从业人员列入其中,不允许其再次进入保险行业从业。

案例五:网络购物雾里看花

3月23日,浙江杭州市的薛先生想购买重庆某购物网上出售的一款手机,便向该网站员工何某确认订购,并按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购机款。次日,一位自称是该网站工作人员的陈某与薛先生联系,责问他为什么预订3部手机而只预付了1部手机的钱,要求消费者向其指定的账户再汇入两部手机款,薛先生就此投诉。4月4日,重庆市消委会在工商、公安机关的帮助下查明,这是一家假冒的商务购物网络公司。

消委会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网络欺诈事件。网上购物存在的风险和弊端主要包括,消费者付费后,不能获得所购物品;无法获得购货发票;索赔难;商品“三包”无保障。

案例六:供应商不能按时交货

5月9日,消费者杨某支付定金在某地板超市订购一批强化木地板,并约定5月底安装,但因供应商与建材公司未就价格问题达成一致,致使杨某订购的木地板迟迟得不到安装,杨某为此投诉。经重庆市渝中区消委会调解,供应商为消费者更换另一款比原预订货价格高的木地板,另补偿杨某人民币300元。

消委会点评:供应商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杨某的经济损失。

案例七:热水器“罢工”主人被晾

2000年3月,熊先生在重庆市某电器专卖店买了一台挂墙式热水器。安装后家人轮流洗澡,第二个人洗澡时热水器就“罢工”不出热水,把家人晾在了卫生间里。熊先生研究说明书发现,该热水器出热水的时间最多只有33分钟,而商场发放的热水器技术参数表却称“可连续沐浴2人至4人”,热水器功能与宣传内容不符,熊先生为此投诉并索赔。经消委会调解,经销商停止发布并收回了虚假广告,同时退还了熊先生的热水器货款,又额外赔偿熊先生5600元。

消委会点评:经销商为了推销产品,虚构和夸大产品功能并通过广告形式误导消费者,其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因此经销商应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案例八:网络运行速度慢

消费者王某于去年4月申请开通了小区宽带,使用中发现,其网速比宣传的慢很多,无法支持网络游戏,于是要求退网退款。重庆市江北区消委会调查发现,网络经营者宣称其网速为100M进小区、10M进楼,实际并未达到。经调解,经营者终止了入网协议并退还消费者剩余网费。

消委会点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广告、产品说明书等与产品性能或服务质量相关的资料,在日后的消费纠纷中,这些资料可以作为有力证据。

案例九:赠送话费不兑现

2004年6月,消费者欧某在一家商场选购了某品牌手机一部,商家在收据上注明送话费480元、每月返还20元。欧某购机不到3小时,商场即电话通知说,送话费优惠活动已于5天前结束,欧某不能再享受送话费的优惠。后经调解,商场继续履行承诺,每月送话费20元,时间为两年。

消委点评:商家的促销承诺应该视作合同内容,必须兑现。

案例十:微耕机出现质量问题退货

2003年5月,重庆市綦江县郭扶镇村民唐某和张某在该县一农机经营部购买了一台多功能微耕机,一个月内维修了7次,换了3个发动机,但仍不能正常使用。后在县消委会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销售方为消费者全额退货。

消委会点评:按照“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因此该农机经营部有责任为消费者退货。(编辑 唐 文)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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