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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护网上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3 22:19:19 人浏览

导读:

【消费者知情权】我国保护网上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深入发展,如何保护好消费者网上交易的权益已相当突出。由于我国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网络尚未兴起,面对网络交易方式的特殊性,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适用网络环境

  【消费者知情权】我国保护网上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

  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深入发展,如何保护好消费者网上交易的权益已相当突出。由于我国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网络尚未兴起,面对网络交易方式的特殊性,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适用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疑义。我们认为,从目前来看,保护消费者权益最主要的法律根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交易虽然是一种通过网络进行的交易,只要其是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仍然能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对于消费者知情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作了如下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费用等有关情况”。从该条规定来看,消费者知情权有两层含义: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必须是真实的;二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作出告知。对于传统交易来说,可以说已能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需要了,但针对网络交易方式的特殊性,该条规定存在着重大缺陷,因为该条规定对于经营者来说主要是一种被动义务,是应消费者的要求才作出告知的,而消费者的询问也不可能面面俱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受损害救济的实体性法律规定,如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些规定侧重于民事和行政上的救济,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为消费者维护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些规定是在满足了经营者主体身份的情形下才能实施救济,而在网络环境下,经营者的主体身份却是最难确定的,他可以在全球的任何地点进行销售活动,所以对消费者的救济就无从谈起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受损害救济的程序性法律规定,第3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过于程式化,和其它纠纷的救济程序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对于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的救济并无多大裨益。

  另外,在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5条、第27条第(三)项、第40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24条,《广告法》等,都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都不能适应网络购物这一特殊的交易方式。

  我们发现,上述消费者的这些知情权的实施,是与传统购物方法中的看货、了解情况、试用、讨价还价、交易、送货等一系列的环节相配套的。然而,在虚化的网络环境中进行,纵然可以要求经营者在网上宣传中对上述要求作详尽说明,但如何保证消费者能充分获得并保证其真实可靠呢?

  为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商务部于2007年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其主要是确立了三大网上交易基本原则、参与方的八大行为规范和服务提供者的八大行为规范,规定要了解交易相对方的真实身份,依法发布广告,防范违法广告,服务提供者要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有披露信息的义务,明确提出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当然,这一指导意见并不属于立法,只是政府对网上交易的一种指导,但并不是说它就没有强制力,在国家立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参照该指导意见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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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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