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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不得虚构成交量和用户评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1 12:33:58 人浏览

导读:

2015年10月1日起,类似双十一双十二的电商大促出台新规,国家工商总局出台文件规定网络促销中,电商不得虚构成交量和用户评价,以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刷好评、刷单将涉嫌违法。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

  2015年10月1日起,类似“双十一”“双十二”的电商大促出台新规,国家工商总局出台文件规定网络促销中,电商不得虚构成交量和用户评价,以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刷好评”、“刷单”将涉嫌违法。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法律依据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依据可以查验的统计结果公布网络集中促销的成交量、成交额,不得对成交量、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

  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是指,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关于其销售商品的销量、经营者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好评度评分、删除不利评论等有助于其产生商业利益、妨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解析】禁止促销中虚构交易量删除差评

  根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即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经营者在互联网上,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开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其中,作为集中促销的组织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同时,交易平台需对网络商户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如发现商户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并予公示。

  对于此前“双11”中曾经出现部分店家规定预售商品无质量问题不得退换货,且得到了交易平台的支持等问题。此次“规定”中明确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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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商家在促销活动中,对发放的赠券、积分、优惠券的使用方式和期限有变更,也要先征求消费者的意见,除非这种变更是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此外“规定”明确了违反上述要求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和网店商户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网购一族在血拼时要谨慎

  折扣低、款式新,电商总是通过这些来吸引买家,法律快车小编提示网购一族们,网络购物可以有,但是小心谨慎不能少。

  一些不法分子盯上网民们的钱包,虚假诈骗网站抓住人们购物贪小便宜的心理设局,让不少买家上当受骗,网购一族要提高警惕提防虚假网站。虚假网站一般都是三级域名以上,并且命名都很不规则;或者是嫌疑人往往在与受害人联系的过程中,会发一个虚假诈骗网站的链接给受害人点击进入,引起受骗。网民要提高警惕,到正规的购物网站去购买,这样能有效避免上当受骗。

  针对网购维权方面,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曹开旺表示,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最直接的主管部门就是12315。与此同时,网购一定要保存证据以免日后受损有据可寻。应留存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以及电子交易单,针对所购买的商品,应尽可能多地问清楚买卖双方要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商品的详细信息,并索要相关的网络购物凭证,一旦日后出现纠纷,这些都是与商家进行交涉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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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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