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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民诉重点之特殊地域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2 14:17:41 人浏览

导读:

导语:2012年司考民诉重点之特殊地域管辖。司法考试中,程序法的考查是非常多的,尤其是民诉在司法考试中占有的分值较大,为了让大家在这个阶段的复习更加顺利,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2012年司考民诉重点知识点,希望能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精彩链接:司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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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规律: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其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

  (1)关于合同纠纷法定管辖的具体规定:?

  第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

  第二、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8条)?

  第三、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③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法律\\教育网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第四、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民诉意见》第20条)?

  (2)合同纠纷案件协议管辖的规定

  第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5条)?

  第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民诉意见》第25条)2、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确定的思路:

  (1)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2)法定管辖(没有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无效时适用)

  第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

  第二、合同履行地:

  A、约定的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是否明确;

  B、约定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在其中一方住所地,该履行地有管辖权;不在其中一方住所地,合同实际履行时有管辖权,没有实际履行时无管辖权。

  C、当事人约定履行地后,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约定履行地的,以变更后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就加工合同而言,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1、注意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意见29条)与因报刊、杂志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

  2、注意合同与侵权的竞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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