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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破产财产有关的几个概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2 08:14:10 人浏览

导读:

(1)。在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破产企业所有,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这种由所有权人行使他的权利,称为取回权。(2)追回权。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第35条所列侵害破关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时,

  (1)。在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破产企业所有,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这种由所有权人行使他的权利,称为取回权。

  (2)追回权。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第35条所列侵害破关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这种由清算组行使的权利称为追回权,亦称否定权或撤销权。

  (3)。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别除权。《破产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4)抵消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皮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消权。《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人,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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