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瑕疵
导读:
票据权利的瑕疵的四种情况:伪造、变造、更改、涂销,想知道更详细的内容吗?跟着小编去探索。
一、签章瑕疵
签章是指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如,法人签章为“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1)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没有代理权而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二、变造票据其他事项(除签章)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限的人,对票据上记载事项加以变更,从而使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改变。被变造的票据有效。
(1)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2)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还是变造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三、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更改时有权人变更,如出票人修改票据金额。
(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营房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四、票据的涂销
票据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者其他记载事项涂抹消除的行为。
(1)权利人故意所为的票据涂销行为,其实质是票据内容的更改。涂销的事项若为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其后果为票据无效。
(2)权利人非故意所为的票据涂销,涂销行为无效。票据依未涂销的记载事项发生效力、
(3)非权利人所为的票据涂销行为,发生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后果。
(责编:白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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