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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消灭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2 09:21:27 0人浏览

导读:

当取得了票据权利,这本是一件值得开心的事情。可是当取得权利时,如何依法依规使用这个权利也会让人头疼。那么票据权利的消灭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票据权利的消灭问题
  • 当取得了票据权利,这本是一件值得开心的事情。可是当取得权利时,如何依法依规使用这个权利也会让人头疼。一、行使票据权利条件有哪些1、原始取得。持票人不经任何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权利,包括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1)发行取得。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为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亦为其他取得方式之基础。(2)善意取得。是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所谓善意指的是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应以其取得票据时的情况为标准,且受让人注意义务仅限于对其直接前手。注意:受让人对其善意与否不负举证责任。2、继受取得。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通过背书转让、保证、付款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通过质押、贴现、继承、赠与、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此种继...
  • 核心内容: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如何判断,日内瓦法系票据法和中国两岸票据法本身并不作规定,而依照票据法和民法之间的关系,遵照民法的规定。下面为您介绍票据能力有无的判断标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关于票据能力,自然人和法人会有很大不同:1.自然人票据能力的有无从世界范围来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般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有自然人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而也就具有票据权利能力。但行为能力对于不同的自然人,会因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而不同。一般地,按照行为能力的标准,自然人可以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原则上,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同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具有票据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具有或仅具有限制的票据行为能力。与此不同,我国票据法基于立法当时的票据实践基础和保护票据交易安全的考虑,...
  •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 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和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 当取得了票据权利,这本是一件值得开心的事情。可是当取得权利时,如何依法依规使用这个权利也会让人头疼。一、行使票据权利条件有哪些1、原始取得。持票人不经任何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权利,包括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1)发行取得。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为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亦为其他取得方式之基础。(2)善意取得。是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所谓善意指的是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应以其取得票据时的情况为标准,且受让人注意义务仅限于对其直接前手。注意:受让人对其善意与否不负举证责任。2、继受取得。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通过背书转让、保证、付款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通过质押、贴现、继承、赠与、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此种继...
  • 核心内容: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如何判断,日内瓦法系票据法和中国两岸票据法本身并不作规定,而依照票据法和民法之间的关系,遵照民法的规定。下面为您介绍票据能力有无的判断标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关于票据能力,自然人和法人会有很大不同:1.自然人票据能力的有无从世界范围来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般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有自然人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而也就具有票据权利能力。但行为能力对于不同的自然人,会因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而不同。一般地,按照行为能力的标准,自然人可以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原则上,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同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具有票据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具有或仅具有限制的票据行为能力。与此不同,我国票据法基于立法当时的票据实践基础和保护票据交易安全的考虑,...
  •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 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和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 什么是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事由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其法律意义。
  •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票据权利消灭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这里的事实就是票据权利的消灭原因。那么,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是什么?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是怎样规定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为您介绍!

      一、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是什么

      1、正确付款:正确付款是票据权利绝对消灭的原因之一。

      2、清偿追索:清偿人如果为最终债务人时,清偿追索可以消灭全部票据权利,为票据权利的绝对消灭情形之一;清偿人如果还有前手和最终债务人可以发生再追索时,票据权利仅部分消灭,为票据权利相对消灭的情形之一。

      3、票据时效届满:即持票人在票据时效内对相应的票据债务不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届满后该票据权利消灭。

      4、保全手续欠缺:即不依期进行承兑提示、付款提示和作成拒绝证明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付款人或承兑人对该持票人仍应负责,所以保全手续欠缺是票据权利相对消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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