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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票据权利条件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4 14:16:11 人浏览

导读:

当取得了票据权利,这本是一件值得开心的事情。可是当取得权利时,如何依法依规使用这个权利也会让人头疼。今天我们法律快车网小编就带大家了解行使票据权利条件有哪些,具体请看下文。

  当取得了票据权利,这本是一件值得开心的事情。可是当取得权利时,如何依法依规使用这个权利也会让人头疼。今天我们法律快车网小编就带大家了解行使票据权利条件有哪些,具体请看下文。

  一、行使票据权利条件有哪些

  1、原始取得。持票人不经任何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权利,包括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

  (1)发行取得。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为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亦为其他取得方式之基础。

  (2)善意取得。是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所谓善意指的是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应以其取得票据时的情况为标准,且受让人注意义务仅限于对其直接前手。

  注意:受让人对其善意与否不负 举证责任。

  2、继受取得。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通过背书转让、 保证、付款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通过 质押、 贴现、 继承、赠与、 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此种继受取得只能得到一般法律的保护,不能主张票据法上的抗辩切断和善意取得等。

  二、行使票据权利情况

  根据一般情形,当事人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从出票人处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 票据权利。

  第二,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第三,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三、行使票据权利注意事项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对价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这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这里所指的“相对应的代价”就是指相当或相等的代价。如:出票人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汇票。收款人提供5万元的商品,该商品即是相对应的代价。该等对价是否相当或相等,一般以票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或达成的协议为准。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双方认可的对价,不仅构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而且在票据法中也被认为是无对价,只有在事后追认同意的,才构成对价。

  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根据票据法的一般原理,只要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没有恶意,即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那么他自然享有票据权利,但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所谓“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这就是说,凡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这是一种例外的情况。由于法律允许一些无偿法律行为存在,故也承认一方当事人给付他方当事人某种利益时,他方当事人只接受该种利益而无须支付任何报酬。所以《票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这一规定一方面强调了在法律认可的无偿关系情况下,可以取得票据并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另一方面又对无偿取得票据者的票据权利作了相应的限制,这一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此取得的票据权利范围不得超过其前手的权利范围;二是如果前手的权利有瑕疵,票据取得人取得的权利亦受此影响。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前述有关部分对欺诈、偷盗、胁迫和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形已作过说明,这里不再赘述。该等行为取得的票据,即使票据的要式齐全、票据的背书连续,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由此而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即使是拥有了行使票据权利,但是还是需要了解如何使用才是关键。最后小编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行使票据权利条件有哪些,同时也欢迎大家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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