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保全的规定
导读:
票据是我国商业市场常用的支付方式,票据持有人具有一定的票据权利,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保全的权利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票据权利的保全的规定,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增强理解。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依法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狭义上是指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使;广义上还包括提示承兑、提示付款等。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进行的一切合法行为。如对主债务人应中断时效,以防止票据权利因时效而丧失;对偿还义务人应按期提示及作成拒绝证书,以防止追索权因手续欠缺而丧失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等。
(一)、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二)、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
(三)、中断时效。一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票据权利的保全的规定”的法律内容,票据权利的保全在上述有了详细的介绍,除此以外,票据权利行使的具体情形和时间也是大家要了解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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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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