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场所规定
导读:
票据在我国商业活动中是运用得比较频繁的,其中银行和企业是重要的主体,那么行使票据权利的场所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场所规定相关的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我国票据法第16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无营业场所的,在其住所进行;关于营业时间,如果期限的最后一日为非营业日,则以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为最后尸日。持票人应根据票据债务人或票据当事人具体的营业时间,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提示票据,要求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和中断时效的行为。
提示票据包括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行为,以及要求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证明的行为,这些行为既是持票人请求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也是为实现权利所准备诉诸法律的证据。因为票据权利有时效的限制,持票人使用这些证据可以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得以保存。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过了规定的期限,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就丧失。故持票人应当注意票据权利的有效期,特别是在接受转让时,更应注意。持票人可以采用时效中断的方法避免损失,并且可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得以延续,具体方式可采取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行为,或者以诉讼的行为中断时效,时效中断后,票据法上规定的各种时间限制重新起算。
票据权利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超过了该法定期限票据权利就归于消灭。因此,持票人要保全其票据权利就须在时效期限内为一定的行为中断票据权利的时效。中断票据权利的时效有两种方法:诉讼法上的行为,如提起诉讼、督促程序、请求支付令、破产宣告等;诉讼外的行为,如提示票据、催告履行票据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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