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场所和时间如何确定?
导读:
《票据法》第十六条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票据在我国商业活动中是运用得比较频繁的,其中银行和企业是重要的主体,那么行使票据权利的场所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场所规
在为了使票据权利得到实现,票据权利不丧失的情况下,是会对票据的有关权利进行保全的,不过在对权利进行保全的时候,会有不同的方式以及在保全的时候会根据事情的具体情况
在司法实践当中,票据权利的行使具有一定的期限,如果票据权利人超过此期间行使票据权利的,可能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
票据权利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进行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那么票据权利保全措施的情形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
汇票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即实质条件包括有: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
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是不可以中断的,超过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的,票据权利即消灭。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的,票
一张票据上能够承担票据责任的人包括有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等。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