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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会产生的法律效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1 13:20:5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善意取得能产生哪些法律效果?善意取得能产生的法律效果包括物权效果以及债权效果两个方面。发生善意取得,就在原所有人与受让人之前产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原所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产生债的关...

  核心内容:善意取得能产生哪些法律效果?善意取得能产生的法律效果包括物权效果以及债权效果两个方面。发生善意取得,就在原所有人与受让人之前产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原所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善意取得可以产生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的发生,能够产生物权效果和债权效果两个方面的效果:

  1、物权效果

  善意取得的发生,在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产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则丧失该财产的所有权。关于第三人善意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之根据,有瞬间时效说与非时效说两类不同认识,非时效说又有权利外像说、法律赋权说、占有效力说、法律特别规定说等不同的主张。

  其中,以法律特别规定说为通说。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国家立法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而对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权利所做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法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基于法律行为,因而具有确定性和终局性。

  由于受让人善意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系基于法律的规定,有合法的根据,因此原所有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返还财产,亦不得向受让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因同样理由,善意取得中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应属于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但善意取得发生后,是否能够一概涤除标的物上的原有权利负担,不宜一概而论。我国《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这一规定区分善意受让人知情与否而决定其应否承受物上的原有权利负担,符合诚信原则和风险分担的通行规则,合情入理,值得赞同。至于不动产上是否存在他物权的负担,应根据有无登记来判定,如果有登记,当然应认为受让人知道该权利负担并应承受该负担;如果系债权性的负担(如租赁、借用等),其是否因第三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而消灭,我们认为亦应依上述规定的精神处理。

  2、债权效果

  善意取得的发生,可在原所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物权法》第106条第2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从理论和实际操作上看,原所有人实际上可就自己的损失向无权处分人选择行使以下三种债权性请求权:[page]

  一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当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存在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时,原所有人可依债务不履行制度,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二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让与人在无处分权的情况下非法处分他人的动产,从另一角度看是一种侵权行为,原所有人可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三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让与人有偿让与他人财产于善意第三人,其所得价金构成不当得利,原所有人可主张返还。在让与人(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也能够发生债的关系。

  依学界通说,如果受让人已经依登记或交付而善意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但价款尚未清结的,让与人(无权处分人)可以向其主张支付价金或追究其违约责任。与此相应,善意取得发生后,如果标的物存在瑕疵,受让人亦有权依转让合同而要求让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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