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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1 13:14:3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构成善意取得,需具备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让与人须无处分权、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

  核心内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构成善意取得,需具备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让与人须无处分权、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支付合理的对价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

  该要件实质上是要求让与人(无权处分人)对其所处分的他人之物,须具有“权利的外观”,这是善意取得发生的前提。善意取得的制度基础在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而不动产登记与动产的占有,均为物权的公示方法。依法定公示方法表彰的权利和权利人,具有使不特定的他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非真正权利人而登记为不动产所有权人(如真正权利人借用子女或他人名义为房地产登记、共有的不动产只以一人的名义进行登记等情况)或者现实占有他人的动产(如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及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占有他人动产的情形等),方能给不特定的第三人以权利外观,从而使其合理地信赖登记权利人或占有动产的人就是真正的权利人而与其进行交易。而对标的物没有任何权利外观的人处分他人之物,根本无从发生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与善意取得的问题。

  二、让与人须无处分权

  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恒相对应,惟有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问题,因此善意取得的另一要件即是让与人虽有权利的外观但实际上却没有处分权。让与人无处分权,包括根本即无处分权,也包括欠缺完整的处分权(如某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物等)。如果登记的权利人或动产的占有人受真正权利人之委托而为处分、无处分权人嗣后取得处分权或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则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这种情况下转让行为应属自始有效,无需考虑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的问题。

  三、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支付合理的对价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交易的安全,故只有在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依《物权法》第106条中关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规定,善意取得不仅应基于有偿的交易行为,而且以合理的对价为其成立条件。非通过交易行为而以受赠、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财产的,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否则将会造成各方利益保护上的明显失衡;虽为有偿行为但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亦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明显的低价会影响到对第三人“善意”的判定)。至于约定的“合理的对价”是否已由受让人实际支付,一般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该价款尚未支付的,让与人或者原权利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权请求权。[page]

  四、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须为善意,乃善意取得的必备要件。至于让与人是否为善意,则在所不问。关于善意的认定标准,理论上有积极观念说与消极观念说两种不同主张:前者认为,受让人须具有将让与人视为所有人之观念始为善意;后者认为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让与人无处分权即为善意。后说为通说并为多数立法例所采用。依此通说,受让人于受让财产时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即构成善意。而受让人明知或者应知但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的,则属于非善意(即恶意)。“重大过失”的认定,应采取客观标准,即以一般人根据具体的情形、凭借生活和交易经验皆可做出的正常判断作为衡量的依据。如果仅为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的,应无妨善意的成立。

  另需注意的问题是:其一,由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远胜于动产的占有,所以在不动产、动产的善意取得中对“善意”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动产的善意取得中对受让人注意义务的要求要高于或严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其二,善意取得中确定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的时点,应以其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当时的情况为准,至于其后是否知晓真实情况则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其三,基于公示的权利之正确性推定规则和立法通行做法,受让人对其是否为善意不负举证责任,而应由否定其为善意的他方负举证责任;受让人仅于他方举出否定性的证据时,方有必要反证自己的善意之成立。

  五、转让的标的物须已经完成移转登记或者已经交付

  善意取得的完成,以转让的不动产、动产已经登记或交付为要件,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双方仅达成了转让标的物的合意而尚未办竣登记或尚未交付,则只产生债的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亦不能对抗财产所有权人,权利人得及时阻止其交易、收回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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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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