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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张武与原告张红系兄妹关系,张武在外市工作,张红已出嫁。2007年1月,张红、张武母亲过世,留有遗产农村老宅一幢。2月,被告张武在原告张红的丈夫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李年(同村的邻居)签订了转让该房屋的“房屋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房价50000元。签订后,被告张武向被告李年交付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张武得价款50000元。目前李年已经办理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重新装潢搬进入住。
原告张红得知房屋被其兄转让后,于2007年11月,向法院起诉称:母亲过世遗产至今未分割,张武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系无权处分,事后也未征求自己的意见,故请求法院确认张武与李年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并要求被告李年返还房屋。
被告张武辩称,其出售房屋时,原告丈夫在场,默示放弃继承,同意出售,故自己是有权处分,房屋转让协议自始有效。
【分歧】
对于该案的处理,有三...
【关键词】不动产 善意取得 善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该项法律的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完善我国原有的物权法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之稳定,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有序地发展。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
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果该他人在取得他物权时为善意,则其依法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他物权。
关于担保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前,《担保法》对担保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是一个盲区,仅《担保法解释》第八十四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两条关于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规定,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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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红得知房屋被其兄转让后,于2007年11月,向法院起诉称:母亲过世遗产至今未分割,张武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系无权处分,事后也未征求自己的意见,故请求法院确认张武与李年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并要求被告李年返还房屋。
被告张武辩称,其出售房屋时,原告丈夫在场,默示放弃继承,同意出售,故自己是有权处分,房屋转让协议自始有效。
【分歧】
对于该案的处理,有三...
【关键词】不动产 善意取得 善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该项法律的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完善我国原有的物权法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之稳定,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有序地发展。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
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果该他人在取得他物权时为善意,则其依法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他物权。
关于担保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前,《担保法》对担保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是一个盲区,仅《担保法解释》第八十四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两条关于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规定,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
张某与陈某原系夫妻,2001年6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登记于陈某名下的房屋一栋归张某所有,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2002年5月,李某与陈某签订了买卖该房屋的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张某得知后,以陈某、李某二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该房屋。
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据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的离婚协议,原告张某系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陈某无权处分诉争房屋,故其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陈某,陈某有权转让该房屋。第三种意见认为,该讼争房屋应确认为原告张某所有,陈某处分该房屋系无权处分,但由于李某购买房屋时是善意的,李某可以基于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张某可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请求陈某承担责任。
笔者倾向第三种意见。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登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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