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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与续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4 09:09:50 人浏览

导读:

一、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解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

  一、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解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二、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具备的三个条件

  《劳动法》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见,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这三个条件是:

  (1)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即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应把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计算在内。

  (2) 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也是不能实现的。

  (3) 劳动者必须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要求。只有在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才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要求。

  以上三个条件中缺少任何一个,劳动者则无权提出这种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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