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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禁止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4 03:53:36 人浏览

导读:

对试用期存在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出了详细规定:
  对试用期存在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出了详细规定:

  1、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做法适得其反。

  试用期过长即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太长时间就能胜任,可是有些单位动辄规定3至5个月,甚至半年以上的试用期,使劳动者总是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试用期间随意解除合同。现实生活中,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合同的现象严重,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走马灯式地更换试用工,好像永远在招聘,招聘人员竟达90%以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在广东检查时,东莞一位打工妹投诉说,她在6个月前被单位招聘作纺纱工人,单位要求每人先交400元培训费进行上岗前培训,试用期为6个月。没想到在快到6个月时,单位却以“公司不再需要纺纱工”为由,不再与她签订合同。可是她后来发现,这家单位还在继续大量招纺纱工,条件仍然是每人先交400元上岗培训费,试用期半年。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根据现行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的劳动者缴纳社保。一些单位为了降低劳动成本,在“试用期”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之所以成了“剥削期”、“白用期”和“逃保期”,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律的不完备是主要原因之一。法律过于粗线条的规定成为一些不法业主可以钻的空子。现行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在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和程序都相对简单,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经证实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无须提前通知,也不必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者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和执法的不力也是重要的原因。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企业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欠保”违法行为。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对此并不知晓。再加上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侥幸心理,有法不依,劳动执法部门普法不够,执法不严,甚至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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