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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纠纷如何规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4 08:07:3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市场经济中,用人单位为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不被泄露或维护企业在竞争中的地位,往往会与有关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企职工离开企业后的择业进行限制。然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那么,劳资双方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避免产生过多

  核心内容:市场经济中,用人单位为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不被泄露或维护企业在竞争中的地位,往往会与有关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企职工离开企业后的择业进行限制。然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那么,劳资双方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避免产生过多的纠纷?

  1 竞业限制未经职工确认无效

  某化工公司自行制定的企业规章中注明,员工无论什么原因离开公司,3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利用公司商业机密、商业技术及商业信息从事相关的工作。

  职工刘某(化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单位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两年后,刘某离职,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化工公司认为刘某辞职后到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提出了赔偿要求。化工公司提出的要求合理吗?

  评析:竞业禁止约定只有同时符合形式合法和内容合理两个方面要求时,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企业规章制度中虽有竞业禁止的规定,但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劳动者已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规定中的禁止义务的,不能视为双方之间存在竞业禁止的约定。此外,化工公司主张与刘某之间存在竞业禁止约定,但并未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协议予以证实。化工公司也未明确约定给予刘某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所以,这种情况下,化工公司主张双方存在竞业禁止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

  2 竞业限制不是针对职工单方的义务

  石家庄市某公司职工王辛(化名)在一家单位打工已有5年的时间。单位要求其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王辛按照协议,拒绝了许多工作的机会,而原公司却从没给他发放过竞业经济补偿。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延续到了劳动合同终结后。所谓竞业限制,亦称“竞业禁止”、“竞业避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项目。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后,赋予了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方面的义务,因此,单位应对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

  3 竞业限制并非针对每一名员工

  在某物流公司工作了7年的李先生(化名)正在准备跳槽到另一家性质相同的公司。他回家翻开劳动合同一看,里面有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两年内辞职员工不能从事相近似的工作,不能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如果违约,将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李先生在物流行业已累积了一定的人脉关系,除此之外他没有其他专长和优势。跳槽后,自己只能转行吗?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这一制度的设置目的就是预防和解决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互挖墙脚、高端人才带走商业秘密所引发的纠纷。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和自由择业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要和劳动者签竞业限制的话就要支付高额成本。因此,企业的竞业限制一般不与普通员工签订。现实中,有的企业为了防止员工辞职,把竞业限制当成防止员工跳槽的手段是不妥的。

  4 竞业补偿与是否再就业无关

  刘女士(化名)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主管,就职前,公司与她签订了一份就业限制协议,约定其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工作。然而,刘女士离职后,一直没有再就业。该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认为她不存在竞业限制的问题,拒绝继续支付竞业经济补偿金,甚至要追回已经支付的竞业补偿。

  评析:竞业是指有竞争关系的行业,竞业限制是对员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业的限制。约定的期限内,刘女士没有从事协议限制的行业,公司就应按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这与她是否再就业无关。

  5 竞业补偿金最好在职工离职后支付

  小夏(化名)研究生毕业被一家制药企业录用,从事新药研发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与他同时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规定小夏离开本公司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到与本公司有竞争的同类企业工作,否则将承担违约和经济赔偿责任。就职后,公司按约定在其每月5000元工资的基础上,给其增加了1000元“竞业限制补偿费”。

  评析: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择业、技能充分发挥的限制,竞业限制补偿是对这种限制的补偿。工资是一种劳动报酬,二者不能混同。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把竞业补偿单独计算,打在在职期间的工资里提前按月发给,并不能视为违法。但把竞业补偿打在在职期间的工资里按月发给,应当注意两个问题:第一、用人单位不能以支付经济补偿为名,行降低劳动者工资之实,否则是无效的。第二、支付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所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相一致,否则少于的部分应该补足。

  6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影响协议效力

  吴某(化名)2006年2月入职某通信科技公司,担任市场研发部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然而,2008年1月,该公司董事会以“吴某近期消极怠工,不积极配合领导工作“为由,作出辞退吴先生的决定。

  吴先生认为该通信科技公司的决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那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呢?[page]

  评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将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不产生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具备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条件;二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超越法律许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产生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的法律后果。

  竞业限制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从合同,竞业限制义务的产生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作为条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具备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条件,劳动者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用人单位也要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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