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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明确“性骚扰”法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4 17:26:06 人浏览

导读:

昨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等议案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8、39、40号主席令,分别公布了这三部法律和法律问题的决定。至此,人们关注的性骚扰问题将有明确

昨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等议案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8、39、40号主席令,分别公布了这三部法律和法律问题的决定。至此,人们关注的性骚扰问题将有明确的立法规定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息 一系列法律规定获通过

  昨天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经过表决,还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1995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中国和巴基斯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国和朝鲜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等决定。
  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按照会后发表的公告,十届全国人大现实有代表2986人。会议还通过其他任免案。
  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讲话。他说,两年多来,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了宪法修正案和54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法律问题的决定,通过了其中的47件。在繁重的立法任务面前,常委会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重点。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重视社会管理和社会活动方面的立法。这次会议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关系到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关系到公民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都很关心。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普及活动,让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立法指导思想,了解法律所要惩处及规范的行为和保护的对象,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提高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使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警察权的行使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吴邦国说,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是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今年常委会工作报告的精神,这次会后将举行专题听证会,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薪类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进一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采取的又一重要举措,是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又一探索。
  吴邦国强调,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全国人大代表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检查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情况,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在肯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要切实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安全生产人命关天,要以对党和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着力解决工作落实不下去、管理严不起来的问题,坚决防止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解读一 拉客招嫖行为亦将受罚

  昨天,高票通过了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现行条例作出了全面的修订。法律又新增加了一些规定,包括对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行为进行处罚。新法将于明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从条文数量上看,现行条例5章4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6章119条,条文的数量得到了增加。修改的主要内容,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突出强调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这在法律第6条当中专门进行了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第二,增加规定了应该受到治安处罚的一些行为。现在社会经济发展使社会治安有了很大的变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行为有110多种,比如有些行为,80年代的时候没有规定。比如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现在虚拟空间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对这些行为的增加规定。比如按照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对于强迫他人劳动以及用暴力威胁他人劳动的,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增加了一些处罚的行为。
  第三,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最高数额。原来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了“黄、赌、毒”这一类3000元至5000元,一般的处罚是200元。显然十几年过去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动,200元显然起不到惩戒的作用。现在除了对“黄、赌、毒”保留了3000至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按照500元、100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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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原来条例规定1天至15天以下,没有根据不同的行为,以及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定。考虑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上十分慎重。这次把治安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
  第五,处罚的程序更加公正。我们都讲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方面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次增加了26条,专门有一章的规定,法律里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第六,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尤其是人民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根据常委会审议的意见,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的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
  据介绍,有的常委委员和公安部提出,一些地方站街拉客招嫖的现象比较严重,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治安,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理。经研究,法律草案增加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的特点,符合中国国情,能够适应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的需要,也符合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有利于防止侵犯公民权利。

  解读二 公证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page]  公证法昨天也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部法律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从20年前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到今天的公证法,我国公证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介绍说,20年前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对于公证制度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刚刚通过的公证法,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公证制度。
  这些方面主要有:一是增加了办理公证的原则。这就是遵守法律和客观公正。这两条原则是公证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二是公证机构的性质更清楚、设置更合理。关于公证机构的性质,公证法有三句话,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公证机构的设置,要便于老百姓,但不以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三是公证员的素质更高,对公证员的要求更规范。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员的权利,也规定的公证员的义务,并规定了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四是公证的效力更明确。五是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管更有力。
  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加上公证协会的行业自律,公证法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公证制度,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公证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的公证事业会更上一层楼。

  解读三 妇女权益保障法细则建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通过,人们关注的女性性骚扰问题将有明确的法律处理规定。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与委员就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部分的文字进行了解读,同时对一些仍有争议的观点提出了建议。
  建议一:性骚扰应加强可操作性
  引人关注的是,草案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并且专门规定了家庭暴力和性骚扰受害人的救济渠道和实施性骚扰具体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南振中等多位委员认为,法律的这些规定非常及时、必要,但这还是比较原则,对于家庭暴力、性骚扰的概念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些问题存在着举证难、起诉难的问题,建议对这个问题的条款进行细化,对实施家庭暴力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任玉奇建议,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首先明确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防止各部门、各单位互相推诿。一般的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团体,认为这是家事,只有构成重伤等刑事案件才插手,结果互相推诿,受害者很难得到及时的帮助。“如果不加大相关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作为的处罚措施,就无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任玉奇说。
  建议二:国家推行强制生育保险
  关于生育期间妇女权益的保障问题,在首次审议期间,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律应给予关注并作出详细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妇联研究,曾打算将这一条款修改为:“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张肖等委员说,女同志的生育是对社会的贡献,不能把生育问题看作是用人单位的问题,也不能让女同志自己来承担,而应该让社会来分担。因此,法律对妇女在怀孕、哺乳期间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等方面应有具体规定。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王如珍建议,法律还应具体体现对女同志在生育期间的待遇问题和休假影响工作效率的补偿问题。
  杨兴富委员认为,“国家”后面应该加“强制”两个字,因为现在的保险制度中最差的就是生育保险,现在女同志就业很难,女大学生的分配更难,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女同志有生育问题,有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些都不应该由企业承担,也不应该由个人承担,应该由社会承担,现在生育保险都是企业承担的,建议今后逐步由社会承担。
  建议三: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
  草案一审稿第24条规定:“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法可以不作重复规定,因此,二审稿删去了这一款。
  杜宜瑾委员认为,这款规定不能删去。这部法律和《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里写的角度是不一样的,它是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的角度来写的。现在的男女比例失调非常严重,从根本上导致了男女不平等,因此,这部法律应该体现这一点,并在法律责任中作出相关规定。
  建议四:明确保障妇女权益具体部门
  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中规定,县级以上妇女联合会依法接受政府的委托,承担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此前的审议中有些委员提出,妇联作为人民团体,其职责是协助和配合政府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不是直接行使行政权,因此昨天通过的法规删去了这一款的规定。
  丛斌委员认为应该保留。因为目前党委、政府机关没有保障妇女权益的常设机构,如果妇联不能行使原来的权力,妇女的权利受到侵害就找不到“娘家”了。
  张肖委员也认为,目前政府在保护妇女权益工作方面比较分散,妇联恰恰弥补了这样的缺陷,如果把这一条去掉,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现在的工作。
  赵地委员曾建议把“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写得再明确一点,因为现在有些人搞不明白这个机构是什么,应该在法律里把名称写得具体一些,便于他们工作,也便于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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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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