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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9 07:34:1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企业职工个人本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初次就业或者重新就业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或者本人第一个月的实际收入作为本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陈某在一家机械维修公司上班,入职后他每月工资2300元,但是用人单位

  核心内容:企业职工个人本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初次就业或者重新就业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或者本人第一个月的实际收入作为本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陈某在一家机械维修公司上班,入职后他每月工资2300元,但是用人单位方面却按照1000元的基数给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陈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他找到单位讨要说法,对方却说这是公司的统一标准。就此,陈某咨询律师该单位的做法是否违法?

  按照天津市现行的相关政策,企业职工个人本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初次就业或者重新就业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或者本人第一个月的实际收入作为本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此可见,陈某所在公司自行约定缴费基数的行为是错误的。该公司应将陈某的实际工资收入情况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核定陈某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职工如何确定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本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

  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针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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