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方因给职工买医疗保险被索赔40万
导读:
据赵辉韶介绍,他1994年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之后来到深圳。2001年7月,应聘到沙井镇黄埔第二工业村某电器厂工作,担任工模部工程师职务。2002年3月他被诊断为患白血病,同年7月,他到中国血液病医院接受治疗,骨髓移植手术取得了成功,并于2003年1月出院。医嘱需休息一年。他曾将此事致电告知公司,征得同意后,他回老家休养。2003年9月,因身体已康复,他给厂方打电话,表示想回厂上班。10月中旬部门经理电话通知他回厂上班。10月23日他回厂打卡上班,当天下午公司让他到医务室检查。医务室经检查认为他“不适宜在有气味环境中工作”。“公司以此为由将我辞退,并驱逐出厂。”赵辉韶说。
“由于厂方未给我办理医疗保险,导致我自己花费医药费50余万元。巨额医疗费用使得原本贫穷的家庭背上了近30万元的巨额债务。为此,我曾多次向厂方提到补偿费事宜,厂方均不予理睬。最后我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厂方依法补偿。”赵辉韶说,他于2003年11月向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厂方支付申诉人自行垫付的医药费人民币233369.56元;支付24个月的绝症医疗期间的工资人民币96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2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000元;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4000元;支付申诉人患绝症的医疗补助费(12个月)48000元等,金额共计约40万元。
劳动仲裁:全部支持申请方请求
仲裁开庭时,两被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黄埔某电器厂(以下简称某电器厂)和香港某实业有限公司,因故均未答辩亦未参加仲裁开庭。2004年3月18日,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上称,两被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在审理期间不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申诉人虽未与某电器厂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两被诉人经合法传唤未答辩亦未到庭,故本会对申诉人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同时对申诉人的陈述也予以采纳。第一被诉人作为用人单位,依法负有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的义务,如被诉人未履行该项义务,当申诉人因患病得不到医疗救助时,被诉人应按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根据申诉人的陈述,申诉人在确知自己患白血病后向第一被诉人申请回家治疗,并征得第一被诉人同意。故本会认为申诉人回家治疗的费用应由第一被诉人承担。申诉人的其他几项请求,由于两被诉人放弃抗辩,本会全部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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