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用人单位 > 商业秘密 > 发保密费也留不住员工 劳动维权企业频当原告

发保密费也留不住员工 劳动维权企业频当原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9 06:21:57 人浏览

导读:

两名销售员跳槽,给南京天杰冷气装饰工程公司带来无限烦恼,经过长达一年的仲裁、诉讼,天杰公司近日终于从南京市中级法院拿到了终审判决书。记者从南京各法院了解到,员工跳槽频繁“捎带”走经营性商业秘密,已成为当前劳动争议案的“主角”,企业为维权也纷纷当起了原
两名销售员跳槽,给南京天杰冷气装饰工程公司带来无限烦恼,经过长达一年的仲裁、诉讼,天杰公司近日终于从南京市中级法院拿到了终审判决书。记者从南京各法院了解到,员工跳槽频繁“捎带”走经营性商业秘密,已成为当前劳动争议案的“主角”,企业为维权也纷纷当起了原告。

  2002年1月,天杰公司制发了《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如果自行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后三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机密、商业技术及商业信息从事相关的工作,并规定了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当年3月公司又出台规定,向员工发放占年收入30-40%的保密补贴,再次强调员工离职后一至三年内不得再干老本行,如有违反将一次性赔偿公司1至10万元不等的赔偿金。本以为可高枕无忧的天杰公司没有料到,销售员朱琳、张艳二人先后以回去解决“家务事”为由递交了辞职书,并承诺不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由于她们未能保证不在同类行业中谋职的承诺,公司不同意二人的辞呈,但两位销售员却依然出现在广州某制冷公司南京办事处。

  天杰公司为维权踏上诉讼路,从申请仲裁到向法院起诉、上诉,近日终于拿到了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法院审理认为,张艳违反劳动法规定,突然辞职和立即离职的行为,必然会对天杰公司的正常营业活动造成影响和损失,因此酌定判决张艳向公司进行一次性赔偿,而朱琳案由于超过了诉讼时效,天杰公司要求经济赔偿的主张未获得支持,法院同时判决两名跳槽员工向公司返还保密费。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的徐骏介绍:竞业限制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的业务,其目的是防止从业人员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益,基于公平对等原则,为保护劳动者生存权利,竞业限制也规定用人单位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竞业限制已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徐律师分析认为,目前不少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严谨,导致协议没有实际效力,而一些流动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职业道德较差,自觉、不自觉地带走商业秘密,对违约也不在意,加之我们的法律还不健全,很难追究违约者的责任,诸多原因“组合”在一起,导致恶意跳槽事件频发,企业维权实属无奈之举。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