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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18:15:41 人浏览

导读:

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现将《吉林省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境外就业协会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吉林省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分类分级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

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现将《吉林省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境外就业协会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试 行)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工作机构

2.3地方机构

2.4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2应急处置

3.3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4.2财力保障

4.3基本生活保障

4.4通信保障

5监督管理

5.1责任与奖惩

5.2预案管理与更新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境外就业安全和处置境外就业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境外就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其它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等。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境外就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及不良国际影响,危及境外就业安全的紧急事件。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可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重大突发事件(II级)、较大突发事件(III级)和一般突发事件(IV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境外就业突发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境外就业突发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30人以上;

(2)财产或经济损失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3)突发事件涉及境外就业人员100人以上,或50人以上到我驻外使(领)馆聚众闹事;

(4)给两国双边关系造成恶劣影响。

1.3.2重大境外就业突发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境外就业突发事件: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

(2)财产或经济损失达到300万元以上;

(3)突发事件涉及境外就业人员50人以上,或20人以上到我驻外使(领)馆聚众闹事;

(4)给两国双边关系造成不良影响。

1.3.3较大境外就业突发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境外就业突发事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

(2)财产或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

(3)突发事件涉及境外就业人员10人以上,或3人以上到我驻外使(领)馆聚众闹事。

1.3.4一般境外就业突发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境外就业突发事件:

(1)财产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突发事件涉及境外就业人员10人以下,或3人以下到我驻外使(领)馆聚众闹事。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国家劳动保障部批准成立的中介机构)所派境外就业人员发生的突发事件。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境外就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对境外就业突发事件的防控和监督管理,建立境外就业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境外就业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境外就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境外就业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和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对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实行单位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境外就业突发事件本着“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由派出机构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处理。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是全省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重大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劳动保障厅根据突发事件处理的需要,成立省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突发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由分管副厅长任总指挥,厅国际合作处处长任副总指挥,必要时由省劳动保障厅厅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厅长任副总指挥。

2.2工作机构

省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国际合作处。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负责境外就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2.1职责分工

(1)省劳动保障厅负责从境外就业业务管理的角度提出对境外就业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协助省外办与我驻外使(领)馆沟通,反馈信息,并按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的要求协调、组织落实,指导、协调和督促派员的中介机构妥善处理境外就业纠纷或突发事件。根据需要,派遣人员参与地方政府和派员的中介机构组成的工作组,共同赴境外开展工作。

(2)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以第一责任人的身份负责处理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汇报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2.3地方机构

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当事人所在市、县劳动保障部门也要相应成立应急指挥部,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处理突发事件。

2.4专家组

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境外就业突发事件专家组,聘请有关劳动保障、外事、公安、边防等境外就业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工作: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为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地、各中介机构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测的境外就业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 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境外就业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政府文件、网络和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知情单位要在1小时内向省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个小时,同时,将情况通报有给有关地区和部门。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要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先期处置

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区分突发事件等级,及时召开有关会议分析研究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派工作组奔赴突发事件所在国进行应急处置工作,调查事件原因,控制事态发展,努力将涉及人员接回国后进行处置和安抚。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开展处置工作。同时,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汇报,争取支持和帮助。

3.2.4应急结束

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平息,有关人员被接送回国,秩序得到稳定后,相关工作组可以回国,宣告应急结束。

3.2.5善后处置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要据实提出赔偿意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对因拖欠工资或侵权行为对境外就业人员造成具体伤害的,要按照先稳定安抚,后协调解决的原则妥善做好处置工作。对继续能在国外工作的,要在确保境外就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协调境外雇主做好处置工作。对不能继续在国外工作的,要将境外就业人员接送回国,由派员中介机构提出赔偿意见并做好相关赔偿工作。

3.3信息发布

境外就业突发事件的信息,原则上不对外发布。对一些确实需要发布的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由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必要时,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协调统一发布工作。

4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各相关部门及派员中介机构要对境外就业纠纷或突发事件高度重视,在得到事件通报后,要及时抽调精干力量和熟悉业务的同志参与事件处理,保证人员及时到位。

4.2财力保障

各相关部门及派员中介机构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境外就业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对境外就业纠纷或突发事件所发生的赔偿或违约费用从派员中介机构存在省劳动保障厅的境外就业备用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派员中介机构补足。赴国外工作组的工作费用由工作组成员单位负担。

4.3基本生活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要积极协调我驻外使(领)馆妥善做好境外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保障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应急处置期间境外就业人员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4.4 通信保障

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信息保障系统,赴国外工作组要与国内应急指挥部保持信息畅通,随时汇报进展情况,推进工作的开展。

5附则

5.1责任与奖惩

对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境外就业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执行本预案时,对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以及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吉林省境外就业协会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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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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