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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训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11:12:12 人浏览

导读:

一、概述就业训练是指对求职、转业、特残群体等人员,在就业前进行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它包括:1.为城乡初次求职的劳动者提供的就业前训练;2.为失业职工和需要转换职业的企业富余职工提供的转业训练;3.为向非农产业转移及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一、概述

就业训练是指对求职、转业、特残群体等人员,在就业前进行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它包括:

1.为城乡初次求职的劳动者提供的就业前训练;

2.为失业职工和需要转换职业的企业富余职工提供的转业训练;

3.为向非农产业转移及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的转业训练;

4.为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复转军人等特残群体人员提供专门的就业训练。

就业训练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二、就业训练的组织与管理

1.就业训练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与用人单位的要求,设置专业和确定培训标准;根据培训标准和接受培训人员的素质状况,确定培训期限。

2.就业训练应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方式,以实际操作技能为主,兼顾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指导等内容进行培训。就业训练单位应利用劳动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获取和传递培训与就业信息。

3.参加就业训练的各类人员,实行公开报名、自选专业、考核发证、择优推荐就业。

4.未接受过职业培训的求职人员,及需要转换职业的城镇劳动者,应在就业或上岗前接受就业训练。

6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职工,应参加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指定的转业训练。

5.就业训练单位,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其内容包括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所需费用、教学实习、考核发证,违约责任等条款。

6.就业训练单位,应根据培训标准制定教学计划和大纲,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组织教学。

就业训练应采用劳动保障部组织审定的就业训练统编教材,或采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就业训练中心组织编写和教材。

7.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制定就业训练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就业训练中心的布局和规模,管理与指导就业训练中心和非劳动保障部门创办的就业训练机构的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评估。

三、对非劳动保障部门办就业训练的管理

非劳动保障部门办就业训练,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和个人等开展的就业训练活动和举办的就业训练实体。

1.非劳动保障部门办就业训练,应具有与训练规模的专业(工种)设置相适应的教学场地、设施、教师和管理人员;有相应的工作规章和管理制度;培训质量应符合社会需要和用人单位要求。

2.非劳动保障部门办就业训练,必须经劳动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并领取"就业训练资格证"。"就业训练资格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下,统一印制。

3.非劳动保障部门办就业训练单位,因故更名、换址、停办,须向核准发证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应手续。

4.非劳动保障部门办就业训练刊播、张贴招生广告,需经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有条件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建立就业训练广告代理机构,承担就业训练广告的核准与代理工作。

5.国家对非劳动保障部门办就业训练实行资格年检制度。非劳动保障部门办就业训练单位,应定期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工作情况,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并接受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6.非劳动保障部门办就业训练单位结业的学员与就业训练中心结业的学员,享有同等的参加职业资格鉴定和择优推荐就业的权利。

四、就业训练的考核与发证

1.就业训练考核分为结业考核与职业资格鉴定。结业考核标准,按照培训标准执行。获得结业证书的学员,职业介绍机构凭证择优推荐就业;职业资格鉴定标准,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执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与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建立固定联系,组织就业训练结业学员按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鉴定。

2.就业训练结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印制、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有关规定颁发。

五、就业训练经费来源及使用

1.就业训练经费的主要来源:

(1)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就业经费中的就业训练费;

(2)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转业训练费;

(3)地方发展教育基金中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一部分;

(4)按规定从学员和委托训练单位收取的就业训练费;

(5)其他来源。

就业经费中用于就业训练的费用,一般不应少于30%;当年收缴的失业保险费中用于转业训练的费用,原则上不应少于15%。

2.就业训练收费标准,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物价部门确定。

3.就业训练经费的主要开支项目:

(1)就业训练中心开展就业训练的补贴;

(2)失业职工和特别困难学员就业训练的补贴;

(3)就业训练中心添置教学和实习设备;

(4)组织编写教材、教学大纲、电化教学资料等;

(5)表彰和奖励就业训练单位、教职工和学员;

(6)组织学员参加技能竞赛和文体活动;

(7)支付聘用教职工的工资;

(8)就业训练的其他费用。

4.四条1项(1)、(2)、(3)款的经费主要用于就业训练补贴。补贴标准应根据学员的训练专业、训练期限、实习费用和培训设施、固定资产折旧等主要指标,并按照培训合同和结业人数报表,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定。

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非劳动保障部门办的就业训练单位,可开展对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并可给予相应的补贴。

5.就业训练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各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就业训练经费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六、违规与处罚

1.就业训练单位不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或违反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学员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就业训练单位违反物价部门规定超标准收取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3.对挤占、平调就业训练中心场地、设备资金或改变隶属关系,影响其正常训练工作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以行政处分。

4.非劳动保障部门办就业训练,未经核准并领取"就业训练资格证",擅自开展就业训练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可处以罚款。

5.对贪污、截流、挪用就业训练经费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骗取或冒领就业训练补贴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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