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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误工费计算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3 12:28:08 人浏览

导读:

教师这个职业在我们的心目中一般是伟大的工作,而且教书育人也是很多女孩子的理想职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对于耽误了别人的工作就会赔偿一定数目的误工费用,那么教师的误工费计算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教师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及其相关问题。

  教师这个职业在我们的心目中一般是伟大的工作,而且教书育人也是很多女孩子的理想职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对于耽误了别人的工作就会赔偿一定数目的误工费用,那么教师的误工费计算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教师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及其相关问题。

  一、教师的误工费计算标准

  误工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及有关的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要求支付的从受害人遭受损害到恢复治愈,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是对受害人所失利益的赔偿。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

  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其计算公式具体如下:误工费=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费赔偿说明:

  1、赔偿数额: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没有致残的,其误工时间以其住院治疗时间或医生建议休息的时间为依据计算。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二、、双倍工资应该在多长时间内主张

  双倍工资是有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是你自己本来就应该得到的工资,一部分是因为用人单位违法应承担的惩罚性工资。对于这两部分工资,你向单位主张的时间长短是不同的。

  (1)对于正常工资,你可以在发生劳动争议的一年内提出;

  (2)对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工资在多长时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其实是有不同做法的:第一种做法是应该按每个月逐笔在一年内主张;第二种做法是应该在劳动者工作满一年的次日起,在一年内主张;第三种做法是认为惩罚性工资也属于劳动者劳动报酬,应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双倍工资的范围及基数

  实践中,双倍工资,一般都是已经拿到工资后的赔偿,那么在仲裁申请和起诉的时候,应写双倍工资的差额。

  通常赔偿双倍工资的时候,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及补偿金、社会保险。

  双倍工资的赔偿时按照实发工资,实发工资包括提成奖金等等,不能拿最低工资来参考。中国很多地方的仲裁机构,往往在仲裁裁决的时候,错误地拿最低工资来参考,这是错误的,有的劳动部门变相维护企业的利益,所以在到法院起诉的时候被纠正过来。

  以上就是关于教师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及其相关问题,教师的误工费一般是依据其工资作为技术来计算的。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教师的误工费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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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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