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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12:04:07 人浏览

导读:

本报表制度的综合范围为广州市辖区内城乡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城乡个体、私营从业人员及农村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

  总 说 明

  (一)为及时、准确地搜集、整理有关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及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资料,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进行宏观决策和调控以及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依据,特制定《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二)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及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和社会从业人员及劳动报酬情况。

  (三) 本报表制度的综合范围为广州市辖区内城乡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城乡个体、私营从业人员及农村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

  (四)本报表制度中的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单位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资料来源为各基层单位劳动情况表。基层资料由各区、县级市统计局、主管部门及各基层单位妥善保存,存档以备待查。劳动情况表(I102—1表)未经市统计局同意,不得抄报其他机关或单位。社会从业人员情况的资料来源是:统计局、工商管理局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三家综合报表。各类专业人员的资料来源为:1.人事部门的事业、企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2.本企业人事部门档案或职称办公室资料。

  (五) 各区、县级市统计局、主管部门及各直报单位应按照广州市统计局报表制度和具体要求,按规定时间和报送方式报送广州市统计局。

  (六)对本报表制度中的各项规定,统计范围、指标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计量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与部门不得随意修改。

  (七) 本报表制度中的所有基层表和综合表中的从业人员指标以“人”为计量单位,劳动报酬以“千元”为计量单位,均保留整数位。

  (八)《劳动情况》表表头基本情况填写说明:

  1、“登记注册类型”:按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表601表中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类型代码“18”填写。

  2、“行业类别”:按照国家统计局2002年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填写。

  3、“企事业机关划分”:企业一1、事业一2、机关一3

  (九)本报表制度由广州市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处负责解释。

  主要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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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一) 人数指标

  1.年末人数 指填报单位年末的总人数。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在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生活费)的人数都应由发放单位统计。这里包括以下6种人:(1)在岗职工;(2)不在岗职工;(3)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4)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5)民办教师;(6)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人员。[page]

  注意:在年末人数中不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2.单位从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包括临时工、外来劳动力)、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3.职工 指在国有、城镇集体、联营、股份制、外商和港、澳、台投资、其他各种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含在岗职工(包括临时职工、外来劳动力)和不在岗职工。

  4.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职工。包括由单位派出学习、劳务及病(病假6个月内)、伤(工伤)、产假且仍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5.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指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单位、股份制单位、外商和港、澳、台投资单位、其他单位的职工中,现仍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人员。

  6.省外员工 指户籍在广东省外的人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7.省内市外员工 指户籍在广东省内,广州市辖区(包括两个县级市)外的人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8.长期职工 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以及国有单位使用的城镇集体单位的人员和其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计划外用工。

  9.临时职工 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职工,包括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10.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长期病休职工(吃劳保人员)。

  11.内部退养职工 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职工。

  12.长期病、休假人员 指劳动关系在本单位,但因病、事假离开工作岗位半年及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由单位派出或自费长期学习的人员。

  13其他从业人员 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并包括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人员。[page]

  14.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 指本单位聘用、留用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包括留用的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聘用的外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包括聘用的社会上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各类人员。

  15.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不包括临时访问、讲学和以从事某一课题(或任务)进行短期(半年以内)研究或工作的人员。

  16.专业技术人员 指在岗职工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且已在1983年前评定技术职称或在1984年以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1)工程技术人员;(2)农业技术人员;(3)科学研究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4)卫生技术人员;(5)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校、中学、小学);(6)民航飞行技术人员;(7)经济人员;(8)会计人员;(9)翻译人员;(10)统计人员;(11)图书、档案文博人员;(12)新闻出版人员;(13)律师、公证人员;(14)播音人员;(15)工艺美术人员;(16)体育人员;(17)艺术人员;(18)海关专业人员;(19)船舶技术人员;(20)政工人员等。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体指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企业、事业单位下设的职能机构、企业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

  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二)平均人数指标的计算方法:

  1.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期内每天拥有的人数相加除以报告期日历日天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

  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月初人数+月末人数

  2

  新成立的单位要从实际开工之日起到月底每天拥有的人数相加除以日历日天数。

  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

  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2.年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

  其计算公式是:

  年平均人数= 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

  12

  或:

  年平均人数= 报告年内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

  4

  (三)人数增减变动指标

  1.新增和调入的人数

  ⑴从农村招收的人员:指从户口在农村的劳动力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农村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page]

  ⑵从城镇招收的人员:指从城镇社会青年、失业人员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城镇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

  ⑶录用的复员军人:指从部队复员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的人员,包括参军前是职工或已办理了招工手续,服役后又回到原单位复工复职的人员。不包括复员回农村参加生产后,又被城镇单位招收录用的人员,这一部分人应计入“从农村招收的人员”人数中。

  ⑷录用的转业军人:指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分配到各类单位直接录用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而录用的部队转业军官和干部。“录用的复员军人”和“录用的转业军人”统称为“录用的退伍军人。

  ⑸录用的大学毕业生:指从大学、专科学校及研究生院(部)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包括由学校推荐、本人自行联系工作单位而录用的各类应届毕业生。

  ⑹录用的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指从中等专科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

  ⑺不在岗职工重新上岗:指的是原无岗位的职工本年内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包括本单位的不在岗职工重新上岗,同时也包括社会上的不在岗职工到本单位上岗工作。

  ⑻由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调入:指在报告期内由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调入的人员。

  ⑼其他增加入员:指除上述几类人员以外的各类增加的人员。包括增加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人事档案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

  2.减少和调出的人数

  ⑴离休: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现了离休手续并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

  ⑵退休: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条件,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在单位内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统计到退休人员中,仍应统计为单位不在岗职工。但如已被社会统筹机构承认并发放退休费的提前退休人员,可计入本项中。

  ⑶退职:指职工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

  ⑷开除:指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

  ⑸除名:指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由单位办理除名手续的人员。

  ⑹辞退:指按有关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以及由于其他原因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page]

  ⑺合同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合同:指根据有关规定,单位与职工签订合同后,因正常或非正常原因,与单位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⑻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职工:是指年内新增加的不在岗职工,反映的是从业人员的减少。

  ⑼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在报告期内调到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的人员。

  ⑽其他:指除上述几类人员以外的各类减少的人员。包括减少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

  (四)劳动报酬指标

  1.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 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使用的全部劳动力的报酬(生活费)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即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民办教师劳动报酬;兼职人员、借用外单位人员及从事第二职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其中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不包括不在岗职工生活费)。

  2. 过节费 指遇节假日各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人员的过书费用,是全年劳动报酬总额的其中数,同时应分别统计在“在岗职工工资总额”、“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中。这个指标原来在工资总额外统计,为与国家统计局保持一致,进行了指标口径调整,统一调整在各类人员的劳动报酬中。

  3.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过节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伙食补助等以及由单位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大病统筹基金、房租水电费等。但单位应缴纳的各项保险基金不应统计在工资总额内。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资金来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税项目还是免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4.计时标准工资 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⑴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⑵机关新工资构成中实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岗位工资。[page]

  事业单位新工资构成中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职员职务工资、运动员的体育基础津贴。

  ⑶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生活费)。

  ⑷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工资。

  ⑸合同制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3%的退休养老基金,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工资。

  ⑹凡是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明确纳入基本工资(即计时工资)的各项物价补贴性质的补贴。

  5.计件标准工资 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按照批准的计件单价和规定的劳动定额或工作量应支付给计件工人的劳动报酬。

  6.计件超额工资 指计件工人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后所得的工资。即计件工人实得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

  7.奖金 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业务)奖 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 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节支奖励、岗位责任奖励及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 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8.津贴和补贴 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

  ①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遗返岗位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助工作补贴、人民法院及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职务补贴等;[page]

  ②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和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③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④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⑤、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

  ⑥其他津贴:包括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津贴等。

  (2)补贴包括:对于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后,原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扣除冲销的各项补贴32.44元外保留归并的各项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肉菜补贴、粮差补贴、生活用煤补贴、房租补贴、水电补贴等。包节假日的一次性补贴和“过节费”。

  9.房贴 指在城镇住房改革中,对提高公房租金后发给个人的房改补贴。不包括发给个人的住房维修费,亦不包括单位发给个人的住房公积金。

  10.其他工资 包括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众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也包括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6)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7)出差伙食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8)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page]

  (9)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10)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1)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2)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3)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4)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16)单位发给个人的住房公积金。

  11. 不在岗职工生活费 指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用。

  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兼职人员、第二职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12.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 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在填报此项时,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13.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 与“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指标相对应。指支付给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但不包括离退休费。

  五、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其他收入 指单位发给职工工资总额以外的各种现金和实物。包括: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未列人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

  具体内容如下:

  1.保险福利费用 指各单位在工资总额以外实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的劳动保险和福利费用。包括: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各种非工资性补贴(如托儿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以及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医药费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指职工从单位得到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夏季冷饮费等。

  3.按规定末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 包括: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稿费、翻译费、讲课费、评审费、课题费,以及各单位利用业余时间组织职工进行生产、咨询服务、科研、设计和其他活动,从中得到的收入中支付给职工的现金和实物,单位之间业务往来收取的回扣、好处费、手续费收入中给职工个人的提成等。

  4.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 指一些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page]

  5.其他收入 指在上述各项以外职工得到的其他现金收入,包括实行租赁经营单位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职工的误餐补贴,下基层补贴,出国置装费以及职工从出差补助和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等。

  六、职工平均工资

  指各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内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

  计算公式为

  职工平均工资= 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职工平均工资可分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不在岗职工平均生活费。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报告期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不在岗职工平均生活费= 报告期实际支付的不在岗职工生活费总额

  报告期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七、按劳动岗位分组的在岗职工人数

  工人 工业企业的“工人”,指在基本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直接从事工业性生产的工人及厂外运输与厂房建筑物大修理的工人。

  建筑业的“工人”,指从事建筑安装、附属辅助生产、多种经营与运输工作的工人。

  学徒 指在熟练工人指导下,在生产劳动中学习生产技术、领取学徒工待遇的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指担负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工作能力的人员。

  管理人员 指企业的厂长、经理以及在各职能机构、基本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附助生产单位)中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包括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在内。

  服务人员 指服务于职工或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包括:食堂工作人员;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文化教育(如职工文化技术教育站、图书馆、俱乐部)工作人员;卫生保健(如医务室、保健室)工作人员;保安警卫和消防人员;住宅管理和维修人员;勤杂人员(与生产有关的车间的勤杂工算工人,不算服务人员),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工作人员和社会性服务机构人员。

  社会性服务机构人员 指某些与本企业生产无直接关系,但由企业举办的社会性服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如企业办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医院、商店、粮店、邮局、派出所等的工作人员。社会性服务机构人员是“服务人员”中的其中项。

  其他人员 指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包括:农副业生产人员;出国援外和出国劳务人员;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下同)学习人员;长期派出外单位工作人员。[page]

  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指标解释

  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报表中仅指事业、企业单位中已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在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转的二十九个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基础上,将事业、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归并为: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经济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翻译人员,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广播电视播音人员,工艺美术人员,体育人员,艺术人员及企业政治思想工作人员,共十七个专业技术职务类别。另外,为保持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口径的一致,广州市仍对海关人员列入统计范围。

  表中未列出的计量检定人员按工程技术人员统计;民航飞行技术人员、船舶技术人员并入工程技术人员统计;专利技术人员按科研人员统计;法医技术人员按卫生技术人员统计;幼儿园的教师按小学教师统计;审计人员按会计人员统计;群众艺术馆(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统计;纺织品设计人员、服装设计人员按工艺美术人员统计。

  现在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不一致的,按现在担任的专业技术工作的相应职务进行统计。如聘任职务或原职称是工程师,现在从事的是科研工作,则按助理研究员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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