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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2014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6 04:32:2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2014年元旦起,最新的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显示,南沙进一步加大对就业专项资金的扶持力度。本地户籍劳动力进入企业就业参保,退休后可享受社会统筹的养老金待遇(2013年平均退休金约2833元/人/月),相当于目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5.3倍

  核心内容:2014年元旦起,最新的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显示,南沙进一步加大对就业专项资金的扶持力度。本地户籍劳动力进入企业就业参保,退休后可享受社会统筹的养老金待遇(2013年平均退休金约2833元/人/月),相当于目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5.3倍(201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七档退休待遇531.44元/人/月)。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详细内容。

  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

  一、社会保险补贴

  (一)社区(村)岗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组织单位。

  2、补贴标准:组织本区大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从事规定的社区(村)就业岗位,并对其进行跟踪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且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实际情况,对组织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补贴。享受社区(村)岗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需按照市、区有关规定,参加相应职业能力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上岗资格证。

  (二)用人单位招用工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本区辖内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随军家属、退伍军人、持有效《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从参保之日起,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一年内重复招用上述人员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1)招用大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随军家属、退伍军人的,给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补贴。

  (2)招用持有效《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的,给予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符合《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穗就〔2006〕2号)中社区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补贴等项目的对象,按照市有关文件执行,不重复申领以上补贴)

  二、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1、“4050”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2、特困失业人员;

  3、“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符合申领社区(村)岗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工或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的上述人员,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page]

  (符合《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穗就〔2006〕2号)中社区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补贴等项目的对象,按照市有关文件执行,不重复申领以上补贴)

  三、社区(村)岗位就业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组织单位。

  (二)补贴标准:组织本区大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从事规定的社区(村)就业岗位,并对其进行跟踪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且参加社会保险,按每人每月25元标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补贴。

  (符合《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穗就〔2006〕2号)中社区就业补贴条件的组织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元标准由区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工作补贴,不重复申领以上补贴)

  四、就业扶持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区辖内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新招用区内当年新征地村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根据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一次性就业扶持补贴1000元。

  五、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单位。

  (二)补贴标准:每免费介绍1名本区劳动力成功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职业介绍服务补贴。

  1、介绍本区城乡劳动力成功就业的补贴150元;

  2、介绍本区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成功就业的,补贴200元。

  六、职业指导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本区户籍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经区培训中心审核备案,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参加由持有职业指导资格证书的教师进行的群体性职业指导课,课时不小于3小时的,每人补贴20元。对组织开展职业指导课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人20元给予工作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资助1次。

  七、注销失业登记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凡对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在网上办理失业登记注销手续的,按每条记录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八、岗位空缺信息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在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发布空缺信息并经市确认为有效信息的,按每一岗位空缺信息2元的标准给予补贴。[page]

  九、人力资源专场招聘会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在本区办学的公办全日制各类院校(含广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南沙分基地)。

  (二)补贴标准:经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备案,组织举办公益性人力资源专场招聘会的,按照实际支出情况,给予每场不超过8000元的补贴(每个申请单位每年不超过三场)。

  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在区内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办理了就业登记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下列本区户籍创业人员:

  (1)大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2)低保人员;

  (3)特困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5)随军家属;

  (6)残疾劳动者;

  (7)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按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者一次性扶持补贴。

  (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在本区创业并在本区注册的用人单位(法人代表为本区户籍劳动力)。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当年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签订1年或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补贴:吸纳2-5人1000元/户,6-10人2000元/户,11-20人4000元/户,21人以上5000元/户。同一人多次被同一单位招用只可作吸纳一次计算。

  (三)创业基地(创业示范点)建设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经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申请单位。

  2、补贴标准:按每个创业基地(创业示范点)不高于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补贴。

  (四)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1、补贴对象:创业项目申报者。

  2、补贴标准:经专家评审团评估,纳入广州市创业项目资源库的项目(连锁加盟类除外),按每个项目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年不超过20个项目)。

  (五)创业项目跟踪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补贴标准:

  (1)对本区被纳入广州市创业项目库的创业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并将相关资料送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备案,按每个项目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2)对成功对接的创业项目,按每个项目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page]

  十一、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

  (二)补贴标准: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开展各项就业培训服务及完成镇(街)下达工作任务,给予每月300元的工作补贴。补贴经费由所在镇(街)统筹解决,考评和补贴方案由镇(街)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工作,认真完成市、区、镇(街)下达的各项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任务,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经费由所在镇(街)统筹解决。

  十二、岗前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广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南沙分基地。

  (二)补贴标准:经区职业培训中心审核备案后,对本省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在职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按每人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资助1次。

  十三、引进技能人才就业服务补贴

  (一)输送技能人才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经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并输送技能人才到本区企业就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含广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南沙分基地)。

  2、补贴标准:当年批量引进技能人才到本区用人单位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不足半年的,按每人2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稳定就业半年或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引进技能人才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补贴标准:引进技能人才到本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三个月或以上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十四、城乡劳动力资源摸查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完成区下达的城乡劳动力资源摸查工作,对城乡劳动力资源进行系统化管理,并做好登记台账。按摸查人数每人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五、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对本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具备参加培训条件的下列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机构(含广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南沙分基地)。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劳动力;[page]

  3、复员退伍军人;

  4、随军家属;

  5、城镇户籍在职人员;

  6、16周岁以上,目前在南沙区、番禺区内技校、成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最后一学年的全日制本区户籍农村劳动力(下称“新成长劳动力”)。

  (二)补贴标准:上述人员(除新成长劳动力)均可享受两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含专项能力培训)和一次创业培训(含创业实训)。新成长劳动力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含专项能力培训)或创业培训(含创业实训)。(组织培训单位应先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2223号)文件申领市培训券补贴资金)

  1、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SI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和《创业实训证书》的,培训、鉴定费用按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的标准给予补贴,费用由区、镇(街)按6∶4的比例共同负担(区财政补贴60%,镇(街)财政补贴40%);属二级财政管理的镇(街),由区财政全额补贴。

  2、考核不合格并放弃补考的,按考核合格人员的标准给予50%补贴,并视同已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3、培训人员报名参加培训并领取培训教材,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不参加考核,到课率达50%以上的,按考核合格人员的标准给予30%的培训费补贴;到课率未达50%的,给予教材费的补贴。均视同已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十六、实用性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对本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具备参加培训条件的下列人员进行培训的机构(含广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南沙分基地)。

  1、征地村民;

  2、整体搬迁村(居)民;

  3、新区开发需要技能培训的其他人员。

  (三)补贴标准:上述人员在区下达年度技能培训任务内均可享受一次免费的实用性技能培训。对取得结业证书的,培训费用由区、镇(街)按6∶4的比例共同负担,即区财政补贴60%,镇(街)财政补贴40%,属二级财政管理的镇(街)由区财政全额补贴,合共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人。

  十七、低保家庭子女就读技校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区户籍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就读技校的未成年子女。

  (二)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学费金额给予资助,补贴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500元。其中已按照《转发<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南区财字〔2011〕208号)文件免除(减免)学费的学生按照实际缴纳自付部分学杂费给予补贴。[page]

  十八、培训组织机构工作补贴

  (一)协助组织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补贴标准:组织辖内户籍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实用性培训,按参加培训人数每人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协助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组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到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鉴定的机构。

  2、补贴标准:按实际参加鉴定人数每人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九、高技能人才奖励

  (一)奖励对象: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标准:本区户籍人员或在本辖区内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参加区级以上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得竞赛前三名名次的个人,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团体奖的组织单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就业工作奖励

  (一)奖励对象:区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获奖单位。

  (二)奖励标准:经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考评结果给予奖励。

  二十一、其他资助项目

  符合资助对象条件的单位或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单位,为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就业工作项目或举办有利于促进本地劳动力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相关项目,可向区就业办提出申请,经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可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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