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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2014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6 04:31:3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今年初,南沙进一步加大对就业专项资金的扶持力度,投入950万元,将个人岗位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0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原有的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进行了修订,扩大了补贴的对象范围,《广州市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于昨日经南沙区政府

  核心内容:今年初,南沙进一步加大对就业专项资金的扶持力度,投入950万元,将个人岗位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0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原有的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进行了修订,扩大了补贴的对象范围,《广州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于昨日经南沙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广州市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详细内容。

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劳动力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广州市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本区就业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09〕50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专项资金是我区为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创业带动就业等各项补贴。各镇(街)应当根据辖区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第三条 享受本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未就业并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区户籍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

  (二)本区户籍在职人员;

  (三)本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镇街、村居就业服务机构);

  (四)经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单位;

  (五)经市、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定点培训、鉴定机构;

  (六)广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南沙分基地:广州南沙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

  (七)各补贴项目规定的其他对象。

  第四条 就业困难人员

  (一)大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女性35周岁以上,男性40周岁以上的城镇、农村登记失业人员。[page]

  (二)“4050”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的城镇、农村登记失业人员。

  (三)特困失业人员,是指符合《广州市特困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办法》规定条件并经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失业人员。

  (四)“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并经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失业人员。

  (五)随军家属,是指符合本区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政策性安置后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六)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并持有《广州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公共服务卡》的本区生源高校毕业生。

  (七)残疾劳动者,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八)低保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享受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中的城镇、农村劳动力。

  (九)复退转业军人:指持有退伍军人证,当年退伍后1年内未就业的的退伍人员。

  (十)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第五条 享受社区(村)就业补贴的岗位(12个)

  由组织单位组织的社区(村)管理社工、养老服务、便民服务、家政服务、“三车”保管、房屋修缮、电器维修、缝补服务、书报摊点、治安巡防、保洁保绿、废品回收。

  第六条 补贴项目和标准

  补贴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第七条 各项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一律按照本区执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计算,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界定报名参加培训和鉴定的人员是否符合享受补贴,以其报班时审核的身份和条件为准。各类人员均可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具备相关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各级培训机构不得拒绝,如发生有效投诉,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

  第九条 享受补贴的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当月起,停止享受各项补贴。各级同类补贴对象条件重合的,只补贴最高一项,不给予重复补贴。各类补贴须在一年内提交申请,过期不予补办。

  第十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广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南沙分基地下达的公益性培训任务,该基地可按规定办理申领培训补助资金。[page]

  第十一条 符合《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穗就〔2006〕2号)中社区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补贴等项目的对象,按照市有关文件执行,不重复申领区补贴。

  第十二条 凡持有效《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时,有关部门应在《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内记录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对资金的申报及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及个人,视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在审批各项补贴过程中,审批部门需对申请资料作进一步核查或取证时,申请单位(或个人)应主动配合,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补充资料。否则,将暂缓或取消该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领资格。

  第十五条 组织单位组织从事社区(村)岗位就业的,应做好组织、推荐和审核确认工作,建立工作台账,接受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检查和监督。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及时纠正并从当月起立即停止享受各项补贴。严重违规的,在全区进行通报,并取消组织单位申请补贴资格。

  第十六条 各镇(街)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应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充分发挥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扩大补贴项目和提高补贴标准。

  第十七条 补贴及奖励对象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其申领的补贴及奖励,主要用于弥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向个人发放。

  第十八条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过去有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广州市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的通知》(穗南就〔2010〕5号)自本办法发布后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助政策适用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仍在享受补贴且期限符合至退休年龄的,可继续执行。(含东涌、大岗、榄核三镇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番就〔2012〕4号)的有关规定,仍在享受补贴且补贴期限未到期的,可继续执行至补贴期满止)[page]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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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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