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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02:43:39 人浏览

导读:

案由申诉人:乔某,男,38岁,某水产良种场职工被诉人:某水产良种场法定代表人:吴某,男,40岁,某水产良种场场厂1995年3月26日,被诉人向申诉人送发解聘通知书。申诉人认为,被诉人在无任何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违约的,为此,申请仲裁撤销被诉人对其解聘决定
案由

申诉人:乔某,男,38岁,某水产良种场职工

被诉人:某水产良种场

法定代表人:吴某,男,40岁,某水产良种场场厂

1995年3月26日,被诉人向申诉人送发解聘通知书。申诉人认为,被诉人在无任何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违约的,为此,申请仲裁撤销被诉人对其解聘决定,恢复工作,并赔偿经济损失。被诉人辨称:该水产良种场为中外合资企业,由于外方资金不到位,该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申诉人解聘是合理的。

调查过程

某水产良种场是国内某水产公司与日本商人合资兴办的企业。1994年8月7日,申诉人与被诉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月薪800元。1995年3月26日,被诉人将申诉人解聘,理由为因工作调整,工资发至1995年4月25日。申诉人提起申诉后,被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了该场生产经营状况报告,并由被诉人现任副场长出具了证言材料一份,证明申诉人曾三次向公司口头提出辞职。签于上述情况,被诉人向申诉人签发了解聘通知书。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解聘通知书,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

分析意见

仲截庭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基本上符合国家规定,为有效合同,应予严格履行;被诉人以“工作调整”为由将申诉人解聘,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诉人认为申诉人二次口头提出辞职即予以解聘,申诉人予以否认,被诉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本案经多方调解不能达成协议,为维护劳动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作出裁决。

调查结果

1.撤销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的“解聘”决定;

2.被诉人补发申诉人工资1600元,并加付25%的赔偿金400元。

经验教训

1.本案裁决是公正的,理由有二点:(一)《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诉人违反了哪些规定?《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其中本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本案被诉人因外方资金不到位

,不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而且使申诉人的工作岗位或者工作无法保证,本应先与申诉人协商解决,如果不成,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但是,被诉人没有按上述规定办理,而是先“解聘”,事后补办有关手续,这是其一;其二,《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本案被诉人的生产经营已经发生了严重困难,可以依照本规定裁减人员,但被诉人没有按此规定办,造成了违约事。

(二)被诉人违反了《劳动法》有关规定,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对具体赔偿作了明确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务必慎重,应有法定理由,而且要按法定程序办理。

如果劳动者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提醒或要求劳动者写出书面申请,然后按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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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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