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附加合同是否有效?
导读:
您好!我是一家外商独资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2000年12月我公司收购了一家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员工王某与我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2001年因工作需要,单位曾派他参加了一些费用较高的培训,因此,公司和他补签了一份附加合同,专门约定“如本人辞职,需支付相关培训费用”,王某当时同意并签了字。现王某以单位不适合自己为由打算离开公司,但不想支付高额的赔偿费。我想请问:1、该附加合同是否有效(于正式合同签订半年后公司要求补签的)?2、王某若在辞职未果的情况下坚持离开,公司有权将他除名吗?3、 外企有管理员工档案的权利吗?
首先,《劳动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如果王某能提供出单位强迫他签订附加协议的证据,就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协议无效。但就本案看,单位并不存在胁迫的行为,因此该协议应当是有效协议。至于说附加协议的签订时间是在正式合同订立的半年后,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其次,参照国发[1982]59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之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是,如王某能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合同,并主动表示承担违约责任,其后离开单位就不属于旷工。否则,单位有权对他作出处理。
第三,外企只要有独立的人事权,就有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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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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